中国民法典诞生百年祭(下)——以财产制为中心考察民法移植的两(8)

2025-04-28

尽管学者们已经从多方面论证了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合理性,但对这一原则主要包含哪些命题,还处于讨论阶段。[33]笔者认为,或许从逻辑分析的角度,可以从这一原则中提取以下命题:

命题1、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是允许的,即允许一个国家内部存在多种所有权主体。这些主体包括国家(或联邦)、地方政府(或州)、公民、法人、宗教团体、家庭等等;

命题2、虽然主体不同,但不同主体的所有权一律平等。这一命题又包括:(1)对于同类客体上的所有权,不允许因主体不同而导致不平等。比如,同样是土地所有权,不能因为甲宗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乙宗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就认为甲宗土地的所有权高于乙宗土地。(2)对于不同类客体上的所有权,不允许因主体不同而导致其不平等。比如,甲对某块土地拥有所有权,乙对土地中的一棵树木拥有所有权,不能因为甲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价值比树木高,就可以支配乙所拥有的树木。

命题3、如果承认所有权平等原则的以上命题,根据所有权的绝对性,则:(1)当事实上或法律上,出现了在同一客体上存有双层所有权时,必定有一个所有权为伪,或两个所有权均伪。(2)当事实上或法律上,出现了不同客体之间的所有权不平等时,必定有一个所有权为伪,或者两个所有权均伪。

命题4、根据命题3(1)和命题3(2)可知,当成文法体系中规定同一客体上存在双层所有权,或者不同客体的所有权不平等,那么,该成文法体系内部存在逻辑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命题限定在所有权概念内,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以及限制物权之间的平等保护,则较为复杂,暂付阙如。

综合以上命题判断,中国古代的私人土地权利,必定不是所有权。同样,如果把南京政府先后颁布的民法和宪法中有关土地权利的条文视为一个完整的土地法律体系,由于这是一个成文法体系,条文中均明确使用了“所有权”概念,但却规定土地所有权因主体不同而不平等,从理论上说,民国民法典所确认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下层所有权”)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且这个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内在的逻辑矛盾。至于实践中,这一时期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尚未明显受到国家所有权之侵害,则是一个历史问题,与纯粹的理论辨析有别。

三、结论:民法移植史中的两条主线在当今中国的体现

本文揭示之近代民法移植史上的两条主线,并非仅仅反映在近代中国社会中,而且同样体现在当今中国社会的财产关系中。

(一)个人财产制与家产制之矛盾在当今中国的体现

财产制是一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是学理上为了总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财产关系,而将其中的同质性抽象出来,并加以定性。因此,如果在某个社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制,那么,这种冲突必定会给人们带来各种财产方面的困扰或纠纷。近代中国民法向西方移植而来的个人财产制,本来是要解决现代社会中的各种财产问题,然而,由于中国社会尚未有效地转型为一个“现代社会”,这种由民法确定下来的单一的财产制,遂给中国人的财产生活带来不少麻烦。对此,可通过以下实例加以说明。

首先,来看中国农村的情况,家产制在当今农村社会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分家制。现在,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在分家的具体操作方式上或有不同,但分家行为仍普遍存在。分家其实是一种与养老、抚幼等问题相互链接的制度,可看成财产在上下代之间传递的继承制度。现在,中国农村的分家行为,是民法及其理论顾不上考虑的“小问题”,基本上被正统民法理论所忽视。实际上,有财产流转的领域就必定有财产纠纷。分家纠纷大致有这样一些类型: 1、析分财产不均;2、女儿主张继承权。其中,女儿因在传统家产制中没有资格参与分家,却主张继承法上的遗产继承权而引起的纠纷,是农村常见的纠纷(13)。由于无法可据,基层法院或法庭在这一问题上基本上是“和稀泥”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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