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汉书·地理志》:河内“薄恩礼,好生分”;颖川“贪遴、争讼、生分”。颜师古注:“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
[5]如汉代赵嘉的遗令:“可立一员石于无墓前,刻之曰:‘汉有逸人,姓赵名嘉。有志无时,命也奈何’”。《后汉书》卷六十四《吴延史卢赵列传》;又如《烈女传》记载穆姜临终遗敕诸子薄葬;《郑范陈贾张列传》记载张霸遗敕诸子:“今蜀道阻远,不宜归茔,可止此葬。”再如《汉书·杨胡朱梅云传》记载杨王孙遗令裸葬;《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记载何并遗令“葬为小棺”等等。
[6]《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第5编,法政学社1912年,第3页。
[7]《1949年2月9日上海潘沛义赠与文书》,上海陈贻祥律师事务所副本(油印件)。
[8]他说:“浸透一般法制史著作的只是农业社会的经验和常识。今后法制史学的建设,第一步需要把法制史从常识的、经验的眼光笼罩下解放出来。这件事若没有社会科学知识的修养是办不到的。”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正中书局1942年,第52页。
[9]瑞士民法典第335条:(1)家庭中,可为支付家庭成员的教育费、婚嫁费或扶养费或为类似目的,依人法或继承法的规定,将一定财产设立为家庭财团。(2)世袭家产不得设立。《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4页。
[10]意大利民法典第6章“婚姻”第6节“家庭财产制”第2分节“家庭财产基金”。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8页。
[11]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第57条、第659条、第664条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页、第183-184页。
[12]民国民律草案“物权编”第27条规定:“无主土地属国库所有。但淤浅、洲渚、涸河及冲断地所有权制取得,另以法令定之。”《法律草案汇编》, 1926年印,“物权编”第3页。
[13]正如蒋介石在《一切政治制度要以建国大纲为基础》的讲演中提到的:“因为我们革命以后,一切建设的方向,就是要把建国大纲整个地实现出来,一切政治制度必须以建国大纲为基础,遇到实际是困难莫决的问题,也要以建国大纲为最高原则,拿来做解决一切的准绳。”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577页。
[14]“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127页。
[15]“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389页。
[16]孙中山《三民主义》演讲稿中说:“地价定了之后,我们更有一种法律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什么呢?就是从定价那年以后,那块地皮的价格再行涨高,各国都是要另外加税,但是我们的办法,就要以后所加之价完全归为公有。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中国的工商业几千年都没有大进步,所以土地价值常常经过许多年代都没有大改变。如果一有进步,一经改良,象现在的新都市一样,日日有变动,那种地价便要增加几千倍,或者是几万倍了。推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比方有一个地主,现在报一块地价是一万元,到几十年之后那块地价涨到一百万元,这个所涨高的九十九万元,照我们的办法都收归众人公有,以酬众人改良那块地皮周围的社会和发达那块地皮周围的工商业之功劳。这种把以后涨高的地价收归众人公有的办法,才是国民党所主张的平均地权,才是民生主义。这种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另外,《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11条:“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利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3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