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诞生百年祭(下)——以财产制为中心考察民法移植的两(16)

2025-04-28

[33]如:“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各类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一体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其当前的重点意义在于确认所有权类型之间的平等。”韩松:“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载《法商研究》2006年6期。这一观点强调了所有权类型平等,是以当前的争论焦点为背景的。

[34]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得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5]其实,孙中山是很赞成共产主义的经济主张的。但实际上,他的平均地权与共产主义的土地政策,还有很大距离。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5条提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彻底的办法,不过苏维埃地方政府无论如何不能以威力实行这个办法,这个办法不能由命令来强制执行,必须向农民多方面来解释这个办法,仅在基本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之下才能实行。如多数中农不愿意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这里,我们看到的同样是“平均地权”的思想。只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如何平均农民的土地方面,还没有拿出具体的办法来。但另一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这种犹豫态度只是针对中农和贫农的。对于有较多土地的私有者来说,该法第1条称:“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得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被没收来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该法第3条称:“中国富农性质是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也应该没收。”所以,虽然“平均地权”的主张与孙中山相同,但在对待土地所有权的态度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比孙中山的“随时照价收买”政策要激进许多。可以说,新中国在地权问题上基本上延续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的思想。我们注意到,孙中山和共产党在土地政策及法律中,都只是提“地权”这个概念,而不会说“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在被否定时才会提出。比如1947年的边区政府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2条:“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36]参考陈青振:《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与征收征用》,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该文认为国家所有权有两个大的理论缺陷: 1、“它首先违背了法学上关于'国家'的法理。”国家是抽象的,“而是一个个具体的从事某种社会管理或者统治职能的机关组成的。”“所以所有权肯定是在公法人手里,而不是在抽象的国家手里。”2、它违背所有权主体必须特定的法理。“按照此种国家所有权理论,虽然一个进入经济生活的财产,总是有其实际的所有权主体。不过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不一致,主体无法特别确定,客体也就无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支配关系和秩序是模糊不清的,这才导致了国家所有权严重的资产流失。”

[37]物权法第3条3项:“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又参看王利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悉”,载《法学杂志》2006年3期。

[38]这种思路主要是根据宪法中区分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规定形成的。但这明显混淆了公有制和国家所有权,私有制与个人所有权的区别。或者说混淆了“经济制度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参见韩松:“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载《法商研究》2006年6期,第9页。

中国民法典诞生百年祭(下)——以财产制为中心考察民法移植的两(1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