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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居住区、别墅区、旅游区、开发区的规划和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水灭火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3.0.2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两类,并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高 层 建 筑 分 类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租赁式公寓、十九层及十九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1.医院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2.高级旅馆
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3.建筑高度大于50m或24m以上部分的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图书馆、书库
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2.市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融楼
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4.建筑高度大于50m或24m以上部分的电力调度楼
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3.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教公共建筑
住楼
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5.市级广播电视楼
楼、科研楼、档案楼、公寓6.网局级和市级电力调度楼 式办公楼等
7.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大于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公寓式办公楼等
3.0.3 水灭火系统的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决定。 3.0.4 民用建筑灭火设计应提倡使用水灭火系统。
注:1. 经常有人或避难场所应采用水灭火系统,不应采用CO2灭火系统。
2. 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内,当贵重设备用房设置部位或场所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每个隔间的面积不大于100m2,且采用高灵敏度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24h有人工作时,贵重设备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3.0.5 在建筑物内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可采用气体、水喷雾、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并应严格控制卤代烷1301、1211灭火装置使用的场合。 3.0.6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大于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湿式系统;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范围以外的地下空间等较重要场所的可燃物较多和人员较集中的部位。
3.0.7 在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中,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部位的水灭火系统或装置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且不大于18m时,可采用扩大作用面积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 2 当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8m且不大于25m时,可采用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 3 当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25m时,可设置大空间射水灭火装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灭火系统或进行消防性能化分析。
3.0.8 大空间自动水灭火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3.0.9 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执行。
3.0.10 设有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及场所尚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类型和数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3.0.11 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和设置湿式系统的多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的可采用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