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94-2024(12)

2025-11-21

华东院编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5 总体消防给水

5.1 消防水源

5.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包括自备水源的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优先采用市政给水。

5.1.2 天然水源可作为室外消防给水水源使用。利用天然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和水位的年保障率不应小于97%,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5.1.3 消防给水水源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两路供水。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一路进水。

注: 1. 在同一条道路上由两根市政给水管网分别接入引入管也可属两路供水。 2. 在同一条道路上从一根市政环状给水管网接入两根引水管,应在 两根引水管之间的市政给水管上加设阀门。

3. 在供水部门保证情况下,近期仅一根市政给水管时可预留一根引入 管,待建成后连接。

5.1.4 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5.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15L/s。

注:超高层建筑宜设消防水池。

5.1.6 消防水池的容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灭火持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灭火持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灭火持续时间可按表5.1.6的规定执行;

表5.1.6 不同类型建筑物及灭火系统类型的灭火持续时间

灭火系统类型

建筑物名称

灭火持续时间(h)

超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高消火栓给水系统

层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3

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

和高级旅馆。

居住区及其他公共建筑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各类建筑

1

用系统除外)

2 当设有两路及两路以上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均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其中最小管径在灭火持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用水量计算确定;

4 超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100m3; 5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

6 消防水池的消防贮水有效容量大于5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1.7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面深度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2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消防水池不宜采用敞开式水池。

5.1.8 建筑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80L/s且不大于100L/s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采用两路管径200mm的市政消防引入管直接给水:

1 设有满足本规程要求的贮水量的水池;

2 建筑物40 m范围内设有市政室外消火栓(超高层建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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