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院编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Ⅱ级
Ⅰ级计算确定 严重危险级Ⅱ级计算确定
注: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2. 库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按现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6.2.7 高大净空场所(净空高度>8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和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6.2.7的规定。
表6.2.7 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水量及设计基本参数
设计喷水
喷头
系统设适用场所
净空高度 计最小H(m) 强度
作用喷头最大(L/min·面积 选型 间距 用水量m2)
(m
2
) (m)(L/s)中庭、影剧院、音乐8<H≤12 K=80
3
35
厅、单一功能的体育
馆等
12<H≤18 K=80会展中心、多功能体8<H≤12 K=1153 81 育馆、自选商场等12<H≤18
K=115
3
108
注:1.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应通过计算确定。
2.最大储物高度大于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6.2.8 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0L/s·m。其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6.2.9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本规程表6.2.6的规定。
6.2.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保护防火卷帘的冷却喷头、有障碍物时增设的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及吊顶上部增设的喷头,可不另计用水量。
6.2.1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各楼层走道中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但动作的喷头数不宜少于8只。
6.2.12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程表6.2.6的规定值的1.3倍确定。
6.2.13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程表6.2.6的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程表6.2.6规定的系统作用面积。
6.2.1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6.3 室内消防水压
6.3.1 室内消防水压应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水压要求。
6.3.2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压力(Hxh)、流量和充实水柱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 室内消火栓、水枪喷嘴直径及栓口处所需流量和压力
规定要求 栓 口 喷 嘴 栓口所需压力
最小流量 最小充实水柱长度
口 径 直 径 Hxh (L/s) (m)
(mm) (mm) (MPa) 注:消防水带为衬胶水带,长度按25m计算,消火栓的水头损失按0.020MPa计算。
6.3.3 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其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值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表6.3.3 水枪的最小充实水柱长度
建筑类别
水枪充实水柱长度(m)
体积大于25000m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
车站、码头、机场建筑; 13.0
超高层建筑;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
除上一类别外的多层和高层民用建筑
10.0
6.3.4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栓口处应设减压措施。6.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应符合本规程表6.2.6、表6.2.7和6.2.8条的规定。
6.3.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系统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并不宜大于0.40MPa。
6.3.7 消防给水系统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4MPa(广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