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94-2024(15)

2025-11-21

华东院编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体积大于1500m3且不大于5000m3时,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取15L/s。

4.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多层公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在表中减

少5L/s。

5.附属在民用建筑内的具有平战结合功能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民用

建筑和人防工程的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

5.3 室外消防水压

5.3.1 室外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给水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注: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5.3.2 室外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给水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 5.3.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宜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5.4.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或输水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的供应要求。

5.4.2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大于5个。

5.4.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5.4.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利用市政管道共同构成室外环网。

5.4.5 室外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本规程5.1.4条的规定。

2 当生产用水作为消防用水应不引起生产事故,且生产用水转为消

防用水的阀门不应大于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5.4.6 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支管和室内、室外合用消防给水系统中接出的消火栓支管上可不设倒流防止器。

5.4.7 消防泵从市政给水管上直接吸水时应在吸水管的起端设倒流防止器。

5.4.8 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时,从合用管道接出的室内消防给水管应在消防管道接入的起端设置止回阀。

5.5 室外消火栓

5.5.1 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应有1个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

5.5.2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5.5.3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2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或建筑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0m; 3 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室外消火栓宜设置在道路两边,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4 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m,距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层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大于40m;

5 当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设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的5~15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6 当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有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的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5.5.4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井、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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