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防止任何人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或未按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
4、防止任何人对本社区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或损害;
5、为本社区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包括已出售的部分)投保,其金额及险种由管理者根据需要作出决定,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6、监督各业主遵守及履行本公约的情况。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本物业管理区划内实施管理权。除因物业服务企业的故意违法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毋须向其在执行职责时所引起或导致业主和其他任何人士的一切不便、损失负责。
8、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采取公示的方式敦促其改正及向其他业主、使用人告知情况;
3、必要的违约处罚;
4、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改正;
5、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宏达·世纪锦城】物业的相邻权及其他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益。
第三十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本着有利于团结、方便邻里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物业使用人在合理情况下使用物业时造成的轻微妨害,应保持必要的克制和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