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全体业主均接受由成都阳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全体业主就续聘原有管理公司或选聘新的服务企业进行决议。
第二十二条本项目范围内,有人数占2/3以上(含本数)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时,应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商讨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提前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三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并将投标情况在业主大会召开时通报业主大会参与人,以供业主大会正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如有串通投标等不廉洁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项目的物业服务品质,全体业主应该遵从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否则,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物业服务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宏达·世纪锦城】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水、电、气等费用的缴纳,除相关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银行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由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管理方经营成本后)用于有益于提升物业价值或物业服务水平的设施增改事宜或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装修、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