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其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之间就维修责任的承担等达不成一致的,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确定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水、火、气等灾害性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现场的任何个人、相关单位均可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直接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险、救助、维修,依照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管理公司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等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水、电、气、通讯等设施,任何物业使用人均不得擅自进行移动或迁改,也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移动或迁改。相关设施的管线,无论是地下埋设还是空中架设,所有物业使用人都有义务使其保持原状。
上述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养护等,相邻业主必须提供便利。如上述维修、更换、养护给业主的房屋、花园造成损害的,受损的业主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等价的赔偿,该恢复原状或赔偿所产生的费用,管理公司在维修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结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