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规程(5)

2025-09-15

第三十八条 副中队长职责:

1.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2)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1.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作好处理事故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定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3)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第四十条 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 (2)了解并向队员讲解本中队和本小队的救护任务; (3)告知队员井上、下基地抢救指挥部的位置;

(4)利用各种方式与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保持经常联系; (5)领导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如果小队队员中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组织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 第四十一条 副小队长职责:

1.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2.处理事故时,是小队长的助手。小队长不在时,行使小队长指挥本小队一切战斗行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8)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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