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遇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指挥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小队进人,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第八十二条 在地面指挥部工作的救护指挥员应轮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况,并不断地与井下工作小队、井上、下基地及特别服务部门联系,以便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能合理安排,统一指挥。
第八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指派专人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其内容为: 1.事故地点的原始情况和变化情况。
2.事故处理的方案、计划、措施、图纸(示意图)。
3.出动小队人数,到达事故矿井时间,领队指挥员及领取任务情况。 4.小队进入窒息区时间,返回时间及执行任务情况。
5.事故处理工作的进度、参战队次、设备材料消耗及气体分析化验结果。 6.指挥员交接班情况。
第三节 矿山救护队在灾区行动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第八十四条 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并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小队必须携带全面罩氧气呼吸器1台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备用氧气瓶2个,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装有配件的备件袋。 第八十五条 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小队下井。
第八十六条 小队在井下基地的新鲜空气地点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氧气呼吸器从肩上脱下。脱下的氧气呼吸器应放在附近的安全地点,离小队工作或休息的地点不应超过5m,而且要有队员看守。
第八十七条 小队出发到窒息区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地点由指挥员确定,并应在该地点设明显标志。如果小队乘电机车出发到窒息区去时,其返回所需时间应按步行所需时间计算。
第八十八条 小队在窒息区内工作时,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音响信号的范围以内。
如果窒息区工作地点离新鲜风流处很近,并且在这一地点不能以全小队进行工作时,小队长可派不少于2名队员进入窒息区工作,并与他们利用显示信号或音响信号保持直接联系。
第八十九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
第九十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小队长要经常观察队员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来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九十一条 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小队经过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4h。但在抢救人员和后续小队未到达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连续作战时,指挥员经清点人数、了解队员体质情况,在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后,可派小队重新进入灾区。
第九十二条 抢救遇险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先将受伤、窒息的人员运送到新鲜空气地点进行急救。 抢救人员时的要求是:
1.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通过窒息区时,要给遇险人员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2.对有外伤、骨折的遇险人员要作包扎、止血、固定等简单处置。
3.搬运伤员时要尽量避免震动;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口具和鼻夹,而造成中毒。 4.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
5.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第九十三条 进入灾区侦察和从事救护工作时,在任何情况下只允许消耗13MPa气压 氧气,必须保留5MPa气压氧气供返回途中万一发生故障时使用。
在倾角小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只许将二分之一允许消耗的氧气量消耗于前进途中,其余的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将三分之二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上行,三分之一用于下行。
第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撤出灾区时,不论工作疲劳程度如何,都必须将应携带的技术装备带出灾区,严禁任何指战员无故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