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通讯室、氧气充填室、矿灯充电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浴室、食堂等。
第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住宅区要集中,距队部以不超过500m为宜,并安有电铃。大、中队指挥员住宅要安设电话。 第五十四条 辅助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运动场地等。
第六章 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辅助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矿山救护队为期1.5个月的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辅助救护队员; 在职的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1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立全国矿山救护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建立培训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器材及训练设备。大队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