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气体、运送遇险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支护顶板、清理巷道堵塞物、灭火、建造各种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在低巷中铺设管道、安装发射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安装发射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等。每个指战员的演习训练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h(含在高温浓烟训练时间)。
第七章 矿山救护工作
第一节 闻警出动和返回驻地
一、闻警出动
第六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min。
第六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电话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全体指战员听到警报后,应跑步集合,值班小队面向汽车列队,在领队指挥员清点人数并简要说明事故情况后,宣布上车出发。
第六十八条 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数后立即转入值班。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发。
第六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矿井时,领队指挥员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救护小队带到事故矿井。 在途中得知矿井事故已经消灭,出动小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领队指挥员向小队下达下井准备的命令,并到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小队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检查,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携带装备,做好下井准备。
第七十一条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即向各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的情况、完成任务的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小队长接受任务后,立即带领小队下井。
第七十二条 如果矿井领导不在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率领小队到达矿井的指挥员,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着手处理事故。 二、返回驻地
第七十三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矿山救护队的领队指挥员只有取得抢救指挥部的同意,才能整理装备带队返回驻地。 第七十四条 返回驻地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各小队都必须立即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准。检查后,指挥员才能酌情安排小队休息。
第二节 处理事故工作的指挥原则
第七十五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
第七十六条 在处理事故时,矿山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与总指挥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告上级领导,根据有关安全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如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不能胜任指挥工作,则由指挥部总指挥另行委任。 第七十八条 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1.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尚在灾区的人员数量及位置,矿山救护队到达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消火器材等情况。 3.出动小队数量,佩戴氧气呼吸器人数,其他地区矿山救护队可能到达的时间及技术装备情况。
第七十九条 救护队指挥员领取任务后,应迅速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处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调动必要的人力、设备和材料。 第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下达任务时,必须讲明事故情况、行动路线、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在指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