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规程(3)

2025-09-15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员的服役和退役

第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人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定服役合同。一个合同期为5年,本人表现好可再续签一个合同期,即服役年限为5~10年。

第二十八条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进行合理、妥善安排;优秀队员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延长。

第四章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 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三十二条 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支队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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