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指战员的技术培训及特种训练。 2.组织救护指战员的重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3.举办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训练和典型案例的专题讲座。 4.对煤矿职工开展矿山救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条 新队员培训。 1.培训内容:
(1)人队教育。学习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2)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重点是学习、佩戴4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检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习;
(3)简要学习救护业务基本知识。主要是学习《煤矿救护规程》中的“矿山救护工作”和“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等; (4)学习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以实际操作为主,学会挂风障等一般技术操作,掌握苏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处理等现场急救方法;
(5)演习训练。从地面演习训练开始,逐渐增加难度,最后进行高温浓烟训练。 2.培训目的:
(1)树立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矿山救护业务知识,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护仪器、装备,并处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气呼吸器随小队在高温浓烟环境中侦察和工作;
(4)基本学会挂风障、建造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接风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术操作以及现场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条 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结合自己的实战经验,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及救护业务基本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胜任小队长的工作,达到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能够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作战任务。
第五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培训的学习内容,以矿井通风、矿井灾害的处理、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为主,系统地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大、中队长经过培训,要提高其技术业务水平和作战指挥能力,做到懂技术、懂业务、会管理,能较熟练的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训练
第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必须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必须按照《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教范》的规定进行。 1.军事训练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军训,提高救护指战员的军事素质和教养; (2)严肃队容风纪,提高组织性、纪律性,增强战斗力;
(3)指战员军训时,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操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各级指挥员必须进行军事口令的训练。
第六十二条 指战员必须每天坚持较大运动量的体质训练。通过训练,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要求,见《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中关于体质部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和救护队员一起进行体质锻炼,共同提高身体素质。
第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进行高温浓烟演习训练。中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单项演习训练,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1次综合性演习,辅助救护队每季至少组织1次演习训练。
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每次训练的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侦察、检查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