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水灭火; (2)用惰气灭火;
(3)用高、中倍数泡沫灭火; (4)用灭火器灭火;
(5)用砂子、岩粉、泥土及其它不燃性岩石和材料等直接压灭火焰; (6)破开和取出燃烧物,然后用水浇灭; (7)用水灌注火区。 2.隔绝方法灭火。
(1)封闭所有与地面连通的巷道和裂缝;
(2)用密闭墙隔绝火源和发火区,然后采用均压技术或灌注泥浆、河沙、粉煤灰,加速火区熄灭。 3.综合方法灭火。
先用隔绝方法灭火,待火已部分熄灭和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五条 在选择灭火方法时,指挥员应该考虑火灾的特点、发生地点、范围及灭火的人力、物力。一般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采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采用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1.缺乏灭火器材或人员时。 2.难以接近火源时。
3.用积极方法无效或直接灭火对人员有危险时。 4.采用积极方法不经济时。
第一百零七条 扑灭井下火灾时,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工作人员分布及瓦斯涌出情况,迅速而慎重地决定通风方式。通风方式应能:
1.控制着火产生的火烟沿井巷蔓延。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道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了抢救井下人员,应反风或风流短路。如果不能反风或停风后风流能逆转时,也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但要防止引起瓦斯积聚。
第一百零九条 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 第一百一十条 在瓦斯矿井应尽量采用正常通风方式。如必须反风或风流短路时,应加强瓦斯检查,防止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条 灭火中只有在不致使瓦斯很快积聚到爆炸危险浓度,且能使人员迅速退出危险区时,才能采用停止通风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水或注浆的方法灭火时,应将回风侧人员撤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灭火应从进风侧进行。为控制火势可采取措施设置水幕、拆除木支架(岩石坚固时)、拆掉一定区段巷道中的木背板及建造临时防火密闭等措施,阻止火势蔓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水灭火时,为了防止引起水煤气爆炸,水流不要对准火焰中心,面应从火焰的外围喷洒,随着燃烧物温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灭火时要有足够的风量,使水蒸气直接排人回风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火源大量灌水或从上部灌浆时,不准靠近火源地点作业;用水快速淹没火区时,密闭附近不得有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水灭火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源明确。
2.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3.有畅通的回风道。 4.瓦斯浓度不超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