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 2.负责指挥调动本省(区)跨区域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总队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省(区)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工作。当支队长不在时,履行支队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第三十五条 副大队长职责:
1.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 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2)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6.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处理事故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大队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时,履行总工程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指战员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命令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定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3)如果事故矿井领导人不在时,可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实际情况,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等; (5)在整个救护工作过程中,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中队协同完成救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