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2025-11-06

本章重点: 国籍的国际法意义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 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引渡与庇护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国一、国籍的概念与意义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nationality)一般是指一个人属 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是特定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稳定法律 联系。

(二)国籍的法律意义 1、国家通过国籍来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 并依据国籍确定对本国人进行属人管辖和 保护,包括行使外交保护; 2、个人依据国籍作为国籍国的公民,享 有国籍国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同时也承 担国籍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Acquisition)是指一个人取 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因出生取得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 原始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称继 有国籍。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由于出生而取 得一国国籍,因此这是取得国籍的最主要 的方式。 1. 血统主义原则(jus sanguinis, or blood rule) 该原则是指一个人出生时根据父母的 国籍而取得国籍。

血统主义又可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 统主义。 单系血统主义通常是指以父亲的国籍决 定子女出生时的国籍,因此又称父系血 统主义。 双系血统主义是指父母的国籍决定子女 出生时的国籍。当父母双方国籍不一致 时,只要一方是本国人。其子女就可取 得本国国籍。

2.出生地主义原则(jus soli, or soil rule)。

该原则是指一个人出生时依其出生地而 取得国籍。 3.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原 则该原则是指一个人出生时既可根据父母 的国籍取得国籍,也可根据其出生地取得 国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混 合制原则。

(二)因加入取得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愿或某 种事实,并在具备某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条 件后而取得该国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通过 自愿申请而取得一国国籍。 2.因婚姻取得国籍,指一国国民与他国国民 结婚而取得他国国籍。

3.因收养而取得国籍

是指一国国民或公民收养另一国或无国 籍的儿童,使被收养者取得收养者的国籍。4.因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 是指一国国民或公民根据国家间缔结的 条约随领土交换而取得他国国籍。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 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根据各国的立法和 国际实践,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丧失国籍 和非自愿丧失两种情况。(一)自愿丧失国籍

自愿丧失

国籍指国籍的丧失是基于当事 人的意愿。主要有两种情况: 1.申请退出某一国籍指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国籍国批准后丧失该 国国籍。

2.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自愿选择国籍往往 发生在下述情况下: (1)在领土交换的情况下,交换地区的居 民因自愿选择他国国籍则丧失原有国籍;

(2)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双重国籍人因 自愿放弃一国国籍而丧失该国籍。

(二)非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指国籍的丧失基于法律 规定的原因或事实而自动丧失国籍。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婚姻而丧失国籍;

(2)由于收养而丧失国籍;(3)由于剥夺而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国籍的冲突又称国籍的抵触。国籍的 冲突可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 国家的国籍。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被称 为无国籍人。 1.由于出生而产生的国籍冲突。 2.由于婚姻而产生的国籍冲突。 3.由于收养产生的国籍冲突。 4.因剥夺而产生消极冲突。

双重国籍对国家和个人都可能具有不 利的影响。 无国籍人由于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无论其处于何处,都不可能享受该国 国民待遇,也无法享受根据互惠原则 而给予特定国家国民的优惠待遇,在 其利益遭到侵害时,也难以寻求任何 国家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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