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述略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具有私募基金的一般属性,即只能向特定的人群募集,不允许进行广告推广之类宣传;有募集人数和最低投资金额的限制;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对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式和对象也有限制,即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投资未上市企业,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存在形式有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这里主要介绍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一、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较其他形式具有以下优势:
1合伙制有效的解决了激励问题和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的问题。
2公司制很难避免双重征税,但合伙本身不是法人,避免了一层纳税,所以有效的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达到节税的目的。
3公司法人挪用公司资本的概率要大于合伙制,因为公司如果法人章和财务章在一起就可以不经股东同意而动用公司资本,但基金的资本一般都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在没有合伙决策机构的指令下是不可能动用基金资本。
4由于基金具有融资和投资的功能,如采用公司制,其融资方式有限,包括增资扩股,贷款且手续繁琐周期长。但合伙制只要在法定人数内可以便捷融资。等等。
二、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其中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出资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无限合伙人),目标企业等。
(一)、出资人就是资本的供给者,在合伙企业中担任有限合伙人。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1出资人在出资前要对拟成立的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领域和策略进行评估,包括行业前景分析,市场分析,竞争环境分析等,避免投资的基金是拟投向自己不熟悉的行业。
2出资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注意(1)合伙人的出资及期限是否合理,收益分配是否公平。(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人应积极的利用法律规定的权限监督合伙企业的运营。(3)有限合伙人应考虑保持在合伙企业决策机构中拥有表决权。
3出资人应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和合伙企业的运营现状,考虑首次出资和追加出资的时机及金额。
4应考虑退出方案或清算方案是否合理。
(二)、基金管理人就是只提供少数资本,一般不超过10%,但具体运作基金资本,以达到所管理的基金资本保值增值目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1为了完成资金募集,保障基金的有效成立,要预先筛选出特定人群中的可能出资人,优先发展最有可能出资人。
2由于其在合伙企业中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在基金运营中应避免无保障的借贷行为,制定较低的风险容忍程度。
3基金运作部门设置要趋于合理。
4在确定投资行业及方向时应进行评估和测算,筛选出前景好且风险较低的行业及方向。
5在制定合伙协议是应注意:(1)要明确基金管理人的权限,明确应承担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管理费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3)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及优先受益权。
6推出的具体投资方案是否达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及风险可控性。
7对具体的投资项目要做尽职调查和计划书,包括会计、法律、业务、管理以及退出方式,并对同类项目作出评估比较。
8投资方式的选择是否有利于投资项目进行,包括增资扩股,收购股权,及与其他主体合资成立公司或其他组织,并完善工商登记。
9应考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及时性,均衡企业信息的保密和出资人(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
10应考虑合伙企业决策机构组成的合理性,并应考虑所占的表决权份额,兼顾均衡其他合伙人的表决权。
11在目标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注意:(1)应明确投资股权的性质或合伙人的责任。(2)在目标企业的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中应确定权力分配,加强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3)应考虑在目标企业的执行机构如董事会或合伙企业决策机构中的决策权的掌握,加强对目标企业具体经营行为的控制或监督。(4)在目标企业清算组织中的作用及权力,维护基金资本的收益或风险的降低。
(三)、目标企业就是接受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基金资本收益的基本载体。一般以下列标准衡量选择目标企业:
1 企业所属行业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企业有快速增长潜力。
2 优秀的领导人和管理团队。
3 较短时间内上市的可能性。
4 较高的回报预期。
现国家法律只认可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企业形式,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属于新生事物,尚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只有少数城市允许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登记,这一新生企业形体缺少更高层级法律的保护和规制,但也可以看出国家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尝试,所以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随时关注国家的有关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并及时制定对相的方案,以保证基金资本的保值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