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2025-11-18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司法实践中,怎样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呢?本文以诚实信用的涵义、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的内容,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为主要内容,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

目 录

摘要·······························································Ⅰ 目录·······························································Ⅱ

一、诚实信用的涵义·················································1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1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内容·······························2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利益·······························································2

(二)诚信原则要求平和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2

(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3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3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3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合同义务···························4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5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5

(五)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5 注释·······························································7 参考文献·················································

浅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应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激发合同关系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民事主体个人能力的发挥扩展了广阔的空间。但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逃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就诞生了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我国,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在合同法中注入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显得格外必要。因此,我国合同法原则体系中,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的涵义

199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准确的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

在词典上,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所谓诚实是人的言行与内心想法的一致,不虚假,信用是指遵守诺言,实现承诺,从而取得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从形式上来看,诚信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内容上看,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开合理。

诚实信用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繁荣的时代,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当时商品交换关系种类繁多,立法者无法对每一种商品交换关系都详尽的加以规定。而且他们发现,无论多么周密的法律条款和合同,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逃避的办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古罗马帝国对海洋的扩张使商品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创造了体现诚信的契约,而罗

马执法官以裁量行为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次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出现。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人们在进行交易时要诚实、不欺骗、遵守信用,更重要的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还应承担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诚实、善意的附随义务,即对于依照通常人的看法应由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债务人也应当履行。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有权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但也不意味其可以高高在上,而应尽到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义务,诚实信用不仅调整着经济关系,而且还推动着人类自身完善与发展。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立合同时,要心存善意,不诈不霸,诚实守信;在合同订立后,讲究信用,自觉履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在: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利益 ①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对方利益及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当中。

例如:甲饭庄得知附近的乙餐馆要转让,并获悉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乙餐馆以做快餐连锁店。甲饭庄根本没有购买乙餐馆的想法,但为了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饭店提出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乙餐馆,并与乙餐馆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饭庄终止了与乙餐馆的谈判。并称不想购买乙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由于甲饭庄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000元,以及5万元的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饭庄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本案中,甲饭庄根本无意购买乙餐馆,却假借订立合同为名,与乙餐馆进行恶意磋商,致使乙餐馆失去了转让该餐馆的大好时机,并且还为此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000元,以及5万元的价格损失。在本案中,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双方还具有定约上的联系,双方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当事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甲饭店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造成乙餐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

第42条规定甲饭店应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诚信原则要求平和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②

在合同订立后,还没有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不能够有欺诈的行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在长期的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在合同终止以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用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③

在合同中如果出现用词含糊不清、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受损失的一方,也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只有正确的理解和全面地掌握好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更好地去辨别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才能很好的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解释法律、裁判案件。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对变化的情况都做出预先的规定,在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时,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标准,去评价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④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目前适用的合同法,不仅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诚实信用原则使我国合同法成为一个科学的规范体系。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的地方,而且,在现实的情况也是经常变化的,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以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款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不是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够确定下来,它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

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详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根据合同的规定,附随义务又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这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中,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诚信原则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的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失,应以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该合同的相对方遭受损失,这仅仅因为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某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到某电脑公司求职,该公司从其呈递的材料和求职面试中发现,该生在计算机技术方面出类拔萃,在确知该生有诚意签约的情况下,为增强吸引力,该公司将其正在研制的软件某些技术秘密告知了他。后因该生将此技术秘密泄露给另一电脑公司,致使前一电脑公司遭受较大损失。在本案例中,受损害的电脑公司有权依据

第43条的规定,向该生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关系是一种以诚信为基础而发生的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负起协作、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被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告知谈判时间或谈判地点的变动,以免致使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对缔约上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除了明确列举恶意磋商和违反保密义务以外,在《合同法》第43条第3款中还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也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这就使得缔约过失

责任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法律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创设了后合同义务,也就是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在特定的形式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时,有其依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变更或解除,这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比如:甲为开发企业,为乙代理开发办公用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000元的包工包料形式的包死价,合同订立以后,国家调整了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定额。按照新的价格和定额,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500元,甲开发企业将承受重大损失,因此甲可以要求提高承包价或者解除合同。

(五)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是本着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宗旨,对合同做出准确的解释。合同属于当事人双方互相约定的规范,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不一定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等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必要的。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相互信任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

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也将不断扩展,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注 释

①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②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③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④杜凌峰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12月出版,第23页.

参考文献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徐国栋,《民事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梁慧星,《民商法丛论》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1996年版.

6.蔡章麟,《债权契约与诚实信用原则》,汉林出版社,1998年版.

7.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8.杜凌峰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对以上文献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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