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及特种作业证检验校验周期汇编

2025-10-21

关于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校验周期的汇编

设备设施及特种作业操作证

校验(检验)周期汇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设备设施及特种作业证的校验(检验)要求, 汇集了设备设施及特种种作业证的校验(检验)周期,供大家参考。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

一、锅炉

(一)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 2 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 6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 锅炉停止运行 1 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运行 1 年后,应进行内部检验;

(三) 新装锅炉首次检验应为内部检验;

(四)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 3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五) 固定式小型锅炉每 2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六)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

二、压力容器

(一) 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1 、2 级的,每 6 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每 3 年至少一次;

(三)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 6 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四) 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 3 年;

(五) 安全阀、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测温仪表 、液面计按计量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 2 至 3 年内更换。

三、压力管道

(一) 在运行条件下进行在役检验,每年一次 ( 可由使用单位取得检验资格的人员或由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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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停产条件下进行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的,其检验 周期一般不超过 6 年(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道与储罐定期检验同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三) 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

(四) 经重大改造、使用条件变更、停用 2 年以上需重新投用的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安全阀、压力表一般每年校验一次;爆破片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二、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1、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一、对各种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做如下要求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四、防雷设施定期检验

1、建筑设施、锅炉防雷设施检验周期1年

五、压力表定期检验

压力表属于安全防护这一类,属于强检项目,按照JJG52-1999检定规程周期为半年。 企业可以按照使用的具体情况分A/B/C来分别确定检定周期。

A类是强制检定,关系到生产安全和环境监测方面的压力表,检定周期必须按照检定规程,只可小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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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原则上也不应超过检定规程上的规定。

c类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自行确定检定周期,但应有确定检定周期的方法。

六、灭火器检验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 1995—12—01实施

1、灭火器的检查

1.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1.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1.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1.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1.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七、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周期

1、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八、司炉工复审周期

1、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2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

九、电气安全用具检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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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用具主要指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靴、绝缘垫等,电气安全用具一定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绝缘棒(令克棒)、绝缘挡板、绝缘罩、夹钳绝缘等检查周期为一年;

2、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鞋等检查周期为半年;

3、绝缘垫检查周期为两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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