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填报财务报表常见问题及解答 2011-04-11
答:1、 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报财务报表?
答:不管分支机构的形式如何,如果是独立申报、独立纳税的查账征收分支机构,就需要填报财务报表。
2、如果企业一直是上门申报的,未使用易财税申报年报,是否不需要填报财务报表?
答:企业一直是上门申报的,未使用易财税申报年报的,需要报财务报表。
当时市局开会时是同意让企业申报纸质报表,但问题是如果申报纸质报表就需要管理员亲自录入,因此尽量说服企业安装易财税填报财务报表。
3、请问在国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不用报财务报表?事业单位呢?
答:如果是房地产企业,即使是国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要报送报表。
事业单位暂时不需要填报。
4、有纳税人问财报系统中上期和本期的钩稽关系是如何的:比如2008年上半年对应的上期是2007年全年还是2007年上半年?
答:上期数都为上年年末累计数。
5、资产负债表里,应付福利费和其他应交款填哪啊?
答:应付福利费放第40行“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款就放在44行“其他应付款”。
6、企业会计制度下,2007和2008年的用不用报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表的?
答:需要报送。如果没有生成任务请纳税人找在线客服协助生成。
7、用A企业账号登陆,填表时,显示的却是B企业的名称?
可能是同台电脑登录多家企业,建议登录一户企业后填报完毕再换另一家,更换前删除缓存
8、信息设置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填表时却变成了企业会计制度,是何种原因?
答:这个可能得问后台技术支持,原因可能还是和上面的一样
9、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填在哪个科目?
答:填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科目。
1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填在哪个科目?
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无需在利润表中填写,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1、财务数据采集是按照税法要求调整后的数据来填写,还是按会计制度要求来填写?
答:由于财报系统的报表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写,企业原来的报表不同的科目请按现在生成的报表科目分解填入。
12、利润表里,本期金额半年报是否1-6月份?年报是不是1-12月份的累计数?上期金额是不是上年同期数?
答:2007-2010年无需报半年报。本期金额是指本期累计数,上期金额都是指上年年末累计数。
13、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应该放在资产负债表的哪一行?
答:“待摊费用”区分为长期还是短期,如果是长期就放在29行“长期待摊费用”,如果是短期区分后放在6行“预付款项”和11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剩下无法区分的部分放12行“其他流动资产”
“预提费用”区分为长期还是短期,如果是长期就放在55行“其他非流动负债”,如果是短期区分后放在45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剩下无法区分的部分放46行“其他流动负债”
14、事业单位,是净资产,问所有者权益中的固定基金,专项基金,这些要填写在那里?
答:事业单位暂时无需填报.
15、财务数据采集,07年08年利润表年报报表后面两列显示的是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此企业类型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本月数如何填? 答:本月数填当月的.
16、 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该填在哪一栏?
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纳税人在2000-2010年底前,对纳税人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可以填在收入栏,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作纳税调整。
17、民办非企业年报在易财税申报,请问是否需报财务数据?
答:无需填报。
18、纳税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使用易财税数据采集系统时,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按答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无需在利润表中填写,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那么表中自动生成的净利润就与企业报表净利润不同,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确实会不一样,因为系统报表是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因此表中自动生成的净利润就与企业报表净利润不同,差额部分应该就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差额部分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企业应按表中自动生成的净利润提交,企业报表部分自行调整。
差额部分不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是企业财务做帐的问题,由企业自行检查。
19、其它业务支出和其它业务收入填在利润表的那里?
答:分别填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科目。
20、其它业务收入填在损益表的那里?应收补贴款填在资产负债表的那里?
答:填在利润表“营业收入”科目。 问: 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销售返还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011-03-11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缴纳营业税。 问: 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2011-03-11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贴花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范围,暂不贴花。 问: 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资产转移,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03-11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如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处理,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 在外地使用的车辆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了车船税,请问还要再回车籍所在地缴纳车.. 2011-03-11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问: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1-03-11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问: 近期出台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和启用时间有何规定? 2011-03-11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问: 个人有一套已买了5年的普通住房要出售,能否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该如何办理减免税.. 2011-03-11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可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申请时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二)免税申请书(列明申请免税税种);
(三)销售方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五)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产权证上无购买时间的提供);
(六)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 2010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自行申报?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2011-01-18
答: (一)申报时间: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0〕9号)规定,2010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地税局网站(http://)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领取。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纳税申报采用窗口申报、互联网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其中,对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身份证照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1.窗口申报方式。
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2.互联网申报方式。
由纳税人自行登陆深圳地税网站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http:///12w)办理。
3.邮寄申报方式。
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问: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2011-01-18
答: 纳税人通过IE浏览器打开个人自行申报系统(网址:http:///12w),录入身份信息、登录密码登录系统后,进行申报。如果纳税人以前年度从未办理过申报(包括纸质申报),在首次使用自行申报系统时,可点击“我要开通”录入基础信息后进行申报;如果纳税人以前年度仅办理过纸质申报但填写了手机号码的,可点击系统登录界面的“密码重设”链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获得登录密码,在登录后进行申报。
问: 个人自行申报系统的登录密码遗忘了,怎么办? 2011-01-18
答: 纳税人遗忘系统登录密码的,可点击系统登录界面的“密码重设”链接,如果现使用手机号码与过去申报的号码一致,可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获得登录密码;如果曾经在系统“登记资料维护”界面填写“找回密码问题”及“答案”的,还可凭密保问题自行重设密码;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持身份证照到地税办税服务厅重设密码。 问: 近期,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自2010年12月20日.. 2011-01-18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文)的有关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执行衔接规定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据此计算,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3倍×12%;此数额标准由市地税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每年进行发布),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的政策执行衔接问题
1.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既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应按照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标准范围内,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其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
2.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在此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2010年12月20日以来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三)自201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取得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 春节期间,单位给退休人员发放了过节费,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1-01-18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 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但纳税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捐赠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2011-01-18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故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问: 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应如何.. 2011-01-18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 地下人防设施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2011-01-18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问: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能否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 2011-01-18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问: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11-01-18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