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社保常识资料

2025-11-22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无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 (1)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

(2)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为: (1)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76%,退休后82%; (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0%,退休后85%; (3)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4%,退休后88%;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6%,退休后9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为94%、95%、96%、96%。

职工医保住院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法: ⑴最高限额(以出院为准累计计算)18万元。

⑵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住院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76%,退休后82%;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0%,退休后85%;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4%,退休后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6%,退休后92%。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2%,退休后88%;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5%,退休后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退休后92%;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退休后94%。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退休后94%;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退休后9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2%,退休后96%。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待遇享受是否有影响?

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不计算中断年限。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参加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1、门诊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以下简称门诊起付标准)1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镇、街道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报销5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2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10%。 2、住院医疗费用: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按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报销比例为65%(其中,区外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5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报销比例为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报销比例为75%。

其中,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者已满18周岁但仍在我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报销比例各增加5%。

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哪些人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1、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退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退职。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2、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以退休。

养老保险费为什么一年比一年缴得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逐年总是呈上升趋势,在比率不作变动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缴费额逐年提高。

养老保险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率(企业比率+个人比率)

失业待遇

一、失业金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备注: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享受标准:每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 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0%

三、享受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生育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 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二)妊娠 3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外地生育的,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其在生育地医疗机构(限非营利性)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 2000 元、助娩产 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 1000 元 提供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余杭区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计划生育医疗费

职工在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

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2 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 1 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 7 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 21 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 14 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 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16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30 天计发。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 30 天计发 ;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40 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2012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1787,缴费金额如下:

2013年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

杭州市

余杭区社保缴费比例

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病假期间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2012年4月28日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间。

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制度。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使用的劳务人员,则不能终止劳务合同。 停工留薪期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医疗期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制度。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使用的劳务人员,则不能终止劳务合同。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0年以上的为30个月。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

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法定退休

1、男60周岁,女50周岁(管理岗位55周岁);

2、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下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男55周岁,女45周岁;

2、缴费年限满15年且必须满足无中断缴费年限; 病退

1、男50周岁,女45周岁;

2、缴费年限满15年且必须满足无中断缴费年限;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

1、男<50周岁,女<45周岁;

2、缴费年限满15年且必须满足无中断缴费年限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到龄退休

一、区人社局审批退休的范围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职)的人员 二、退休审批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规定年限15年,方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三、办理正常退休的审批程序

符合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单位填报《余杭区退休(退职)人员增减表》,经企业单位主管

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局审计调研室审批。 四、办理正常退休手续需携带的材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5、一寸照片2张;

6、银行存折(工行、建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复印件一份;

7、有单位主管的,还需填写一式二份《杭州市余杭区企业退休(职)增减表》,并盖单位公章。 五、报批时间 退休人员的审批材料在生日当月25日之前报送余杭人社局养老待遇管理科窗口。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原全民、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目录以及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4、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

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企业职工由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

本市市区户籍个体参保人员报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外地户籍个体参保人员直接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 四、申办材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5、一寸照片2张;

6、银行存折(工行、建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复印件一份;

7、有单位主管的,还需填写一式二份《杭州市余杭区企业退休(职)增减表》,并盖单位公章。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理;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办理。

病退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6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具备上述条件但未到达上述规定年龄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职。 三、申办材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5、一寸照片2张;

6、银行存折(工行、建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复印件一份;

7、有单位主管的,还需填写一式二份《杭州市余杭区企业退休(职)增减表》,并盖单位公章; 8、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理;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办理。


人事、社保常识资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