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税体系(表2)
(5.1.2)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部为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的法律——《社会保障法》诞生于美国。1935 年罗斯福总统当政,通过了这项法律,为美国建立了一套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发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向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标志。
美国是以权力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为基本理念的“补缺型”社会保障制度。其社会保障内容非常复杂,主要包括根据 1935 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所确定的老人、遗属和伤残保险,健康保健、疾病和产妇计划,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与其他社会补贴。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收入[44]。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以承保对象与承保项目相结合所设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和特定社会保障税并存的税制模式。美国社会保障税产生于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时期,以《社会保障法》诞生为标志。自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收收入已经超过联邦税收收入的 30%,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由三个主要方面构成:一般社会保障税、失业保障税、铁路员工保障税,分项而征收。
a.一般社会保障税
一般社会保障税包括两方面:一是联邦社会保障税,即美国的工薪税。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各自分别一半,即 7.65%。征税的对象分别为雇主每年给每个雇员的薪俸、工资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俸、工资(薪金、实物工资、手续费)。除了规定减免扣除之外的,凡符合条件均需纳税,但是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即为毛工资(1996年)6.27 万美元,超过的部分不再征税,这样就意味着每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是有最大限额的。另外,如果雇主和雇员的工资超过上述限额了,超过的部分必须分别缴纳税率为 1.45%的针对于老年和残疾者的医疗保险税。工薪税开始于 1937 年,此项税主要用于老年退休、遗属抚恤、残疾人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的项目的资金来源。
二是个体业主税,即自营人员保险税。这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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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工伤事故保险和医疗保险而设立的税收。纳税人为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为个体业主的纯收入,征税也是实行指数化,收入在 6.12 万美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 15.3%,对老年与残疾者的医疗保险税税率为 2.9%,同时也适用于超过上述的全部净收入,这仅仅是针对于美国居民在其境内从事个体自营活动时取得的合法收入的征收。
b.失业保障税
美国的失业保障税主要由联邦失业保障税和州政府失业保障税组成。实质上联邦失业保障税是为弥补州政府失业保险财源不足而开征的。美国政府规定,以一个年度内的 20 天期间雇佣一个人以上或者每季度支付工资、薪金 1500 美元以上的雇主为联邦失业保障税的纳税人。联邦失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为雇主支付给雇员的薪俸、工资,且没有宽免或者费用扣除。对支付工资 7000 美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 6.2%,但是规定雇主应支付给州政府的失业保障税可从向联邦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障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障税应税薪资的 5.4%。因此,如果用上这一抵免额的话,联邦失业保障税的实际税率则为 0.8%。失业保障税的缴纳,必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缴纳,也可以实行分季缴纳。
c.铁路员工保障税
铁路员工保障税,也称为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专门为铁路人员设计的,
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集退休费为目的的税收。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课税对象则为雇主发放的工资和雇员领取的工资。从 1973 年开始实行分为两级的新计划:第一级保险计划及税率和应税工资限额与工薪税相同;第二级保险计划是单独为铁路员工退休而征收的税。雇员的税率为 4.25%,雇主则为 14.75%,以雇员年收入 32700 美元为应税工资限额,再加上缴纳的医疗保险税,双重的联合税率将达 33.3%,其中雇主支付 21.9%,其余 11.4%由雇员支付。铁路员工有独立的失业保障税,每一雇员月工资 600 美元为其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税率定为 8%,这部分税由雇主全部承担。如下表3所示: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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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英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英国是属于典型的“福利国家”,政府统一负责对社会保障的管理,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的项目较多,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社会补贴、社会救助、医疗保健[45]。社会补贴除了住房补贴、儿童补贴、高龄老年补贴和丧葬费补贴之外,还包括儿童监护补贴和儿童特别补贴等。 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被称为“国民募捐”,或者“国民保险税”,按照模式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模式。英国于 1905 年开征国民保险税(以下均以此名代之),其收入占英国税收总额的 18%左右,每年大约 500 亿英镑的规模,成为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国民保险税一般由四类组成。
a.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
这是四种类型中最主要的一种。纳税人是一般雇主和雇员,课税对象为雇员的工资或薪金所得。1978 年以前,该税税率为 8.75%,最高工资限额为周工资 105 英镑,超出部分不征税。此后,在 1987 年和 1999 年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改革主要是包括减轻税负、简并征收、废除起征点标准,实行免征额制度。规定在职工退休后(退休年龄:男性 65 岁,女性 60 岁)的工薪收入,雇员部分不再缴纳,雇主部分仍继续缴纳。
b.对自营人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
征收的对象为自营人员全部所得。按照每周 5.75 英镑的固定税额进行缴纳,对年营业利润超过 6640 英镑的,按 7.3%的税率征收,最大年纳税限额是 1185.52 英镑。
c.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
这类人员包括无正式工作却又想保持其领取保险金资格的人和前两类中想增加保险金权益的个体经营者和雇员,同样实行固定税额。
d.对达到一定营业利润的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
年经营利润在“较高收入限额”与“较低收入限额”之间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比例纳税。这类国民保险税规定了最高税款限额,1999~2000 年度的税率为 6%,年较低收入的限额是 7530 英镑,年较高收入限额是 26000 英镑。此外,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民保险基金和国家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支出。国民保险基金有雇员、雇主和自由职业者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形成。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收入,大约占全部支出的 80%以上。其余资金来源于国民缴纳的保险税、处方费以及较高层次的医疗服务收费,筹集方式采用现收现付制。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与国民保险基金收入。国民保险基金则由雇员和雇主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如下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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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表4)
(5.2)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 (5.2.1)巴西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巴西的社会保障事业开始于 20 世纪 20 年代,是西半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巴西有三个机构对社会保障进行管理的:一是国家社会保障局(INPS),负责资金援助方面的事务,援助金和退休金等;二是国家社会保障医疗援助局(INAMPS);三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INPAS),负责征收社会保障税与其他各种缴款。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划分为两个层次: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计划和辅助性私营保险计划。前者是以公共管理为基础的现收现付计划,后者是国家社会障制度的补充制度。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其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主要项目,采取现收现付制度,所需资金由个人、雇主、政府三方负担,个人和雇主按规定进行缴纳,不足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巴西是拉美国家中开征社会保障税较早的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税征收与管理及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与发达国家相近,成为是本国第一大税种。巴西的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在巴西境内工作的雇员、公务员;居住在巴西和在巴西签有相关合同,巴西海外分支机构的巴西人和外国人;私企的业主和管理者及其合伙人;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障税[46]。
a.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
按照每个雇员的月薪计算,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支付给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或者按照临时工作上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依照规定,雇员应税工资收入的最高限额为最低工资限额的 10 倍。对于那些所得低于最高应计税工资的雇员,交税比率按照雇员工资等级和公司经营类型在 34.4%~35.9%浮动。对于那些超过最高应计税工资的雇员,税率则限定在 35.9%。上述等级按照每个月消费物价指数变动计算的通货膨胀指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b.雇主与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障税
雇主和自由职业者的应税工资按照一个固定的基数进行计算,这个基数与实际所得无关,基数按照级次划分,并根据加入社会保障管理局的期限而不同。
在税率方面,按基数工资计算的社会保障税率为 10%;其他情况为 20%。如果个体自由职业者服务于某公司时,当该公司支付的报酬未达到自由职业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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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相应基数时,该公司应向该工作者补偿酬金的 10%;如果所支付的超过基数工资,则公司必须将超过的 10%直接付给社会保障管理局。
另外,如果某公司与为其服务的人员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并且服务人员没有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登记为自由职业者,则该公司可从该服务人员薪资中扣出该地区最低工资额的 8.5%~10%,并将公司所付工资总额的 10%与该扣除金额一起交付给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并且在公司付款相关的服务者签字的收据上应表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抵扣数额是多少。
巴西的社会保障税及其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局分别征收与管理。社会保障税针对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征收,雇员是按月薪计算征收,雇主与自由职业者一般按照固定的基数计算,按月缴纳。
此外,巴西政府还设立了长期服务担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局负责征收,用以对雇员退休或是被解雇的补贴与补偿。该基金是按雇员工薪的 8%计征,基金的收入由国家社会保障局统一支配管理。
(5.2.2)智利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智利是拉美地区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并以其 20 世纪 80 年代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备受关注。智利社会保障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其中,养老金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均是对原来的旧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后建立的。
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两个主要构成部分—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包括残疾和遗属社会保险)与医疗保健制度均是 20 世纪 80 年代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改革之后建立起来。在养老保险领域建立起全新的以个人账户积累为基础、以私营化管理为基本特征、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经营的运行机制。因此,被称为“智利模式”,并在拉美国家得以推广。
1981 年新制度开始实行,1983 年智利政府宣布,凡是新受雇职工都要强制性地加入社会保障制度新体系。对非工薪阶层的独立经营者和先前加入旧制度的雇员都可自愿参加新体制。依照法律规定,每位职工每月缴纳本人月工资的 10%,存入个人账户,进行逐月积累。个人账户基金将通过有效投资继续增值。已在某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个人资本账户的雇员,其成员的资格不因工作调动、退休、失业而受影响。另外,参保者也可缴纳高于法定 10%的份额建立“自愿储蓄账户”,以此获取更多的退休金或是用于提前退休。强制性的法定个人账户储存金额所有权归个人,直到退休时方可领取,如果到期时参保者因去世没有领取,由其继承人领取。自愿账户的储蓄金额每年可以提取 4 次,也可在退休时全部转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再统一计算每月应领取的养老金[47]。 在智利,甚至在整个拉美地区,好多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均由私营机构征收,在这些国家里,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既是征缴主体,同时也是营运的主体,这也是智利1981 年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改革产生的一个新模式。
(5.2.3)埃及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埃及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埃及前总统纳赛尔当政时建立的体系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为巩固年轻共和国及社会各阶级的融合起到积极作用。其负面的影响最终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桎梏。第二阶段,萨达特与穆巴拉克时代,对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新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了埃及社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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