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医疗保险金欠费 2.48 亿元,失业保险金欠费 6.28 亿元,工伤保险金欠费 7003.5 万元,生育保险金欠费 6547.11 万元。这些欠费的企业较多是效益不好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41]。2008 年海口国税局也曝光了 3 家长期拖欠、拒缴社会保障费的“牛”企业,其中“最牛”欠缴社保费的企业竟欠缴 700 多万元[42]。杭州 2008 年审计报告显示,该市企业总共欠缴社保费 9849 万元。过高的社会保障费率加重了企业和个人负担,降低了社会保障费得筹集率,从而影响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4.2.2)社保覆盖面窄,保险费负担不统一
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小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营者、“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占全国总人口 80%以上的农民绝大部分都未列入社会保障统筹范围内,县级以下集体单位的 1000 多万职工和 2000 多万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目前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城镇大集体企业的职工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2006 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仅有 1100 余个,参保人数仅为 5442 万人,覆盖人口连这些县总人口的 10%还不到,全年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仅有 310 多万。目前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还主要是以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灾害救助等形式体现,而以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仅仅在小范围内进行了试点。有调查数据显示,占全国人口 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到国家 11%的社会保障投入。各省、市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一、费率不一,不同地区间企业保险费的负担比较悬殊,大大制约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正常形成。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引起了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高额成本[43]。 从统筹层次来看,目前我国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外,社会保障其它项目依旧停留在试点阶段,还未全面实行社会统筹。而已实行多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大部分地区也只停留在市县级统筹阶段,且统筹比例也因地区、行业所有制不同存在很大差别。有的地区统筹比例占工资总额的40%,有的地方只有10%,就是在一个地区,统筹比例也存在差异。
(4.2.3)社保资金的筹措缺少法律依据,随意性较强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虽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应,但缺乏法律依据,刚性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欠缴甚至不缴的现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不适用于社会保障的征缴,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自然低于法律,这些必然会加重工作中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致使“差额拨缴”、“以补代滞”、“以补代罚”现象大量发生。一些经营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只看到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不顾国家和社会利益,纷纷要求独立“自保”,千方百计地逃避缴费的责任。因此必须对现行的社会社会保障筹资制度进行改革,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4.2.4)社保资金管理政出多门
我国以往的社会保障工作,分散于财政部、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及人民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中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实行分块管理,即劳动部门专门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民政部门只负责农村社会救济;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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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对医疗保险负责;保险公司负责的是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而各级工会,尤其是基层的工会,承担着相当一部分职工福利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这种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体制导致机构设置重叠,造成社会保障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一个权威性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各个部门之间互相掣肘,互相攀比、扯皮现象严重,极大地降低了社会保障的管理效率,延缓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
(4.2.5)社保资金使用混乱,难以保值增值
由于我国社保资金的收支、运营、监督及行政管理未实现分权管理,缺乏制约机制,挤占、挪用、浪费社保资金现象时有发生。据有关数据显示,1986年至1998年12年间,全国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上百亿被非法挪用,净损失达到几十个亿,有些用于股票和房地产投资,有些则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高级轿车,甚至被贪污浪费。2006年,上海陈良宇案件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市当年被挪用的社保资金竟然高达32亿。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总额过高,增长过快。据有关部门调查,某市此项费用支出为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人均管理费用的4倍,但与此相背离的是管理服务工作依然不到位,从个人账户的建立到资金的发放都存在着漏洞,冒领、虚支现象屡见不鲜。
(4.2.6)征缴模式不统一,效率较低
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模式来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般由各自的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的由统一的机构负责征收管理(例如上海),有的则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又各不相同。虽然税务部门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税收征管平台和执法手段提高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但税务、社保、劳动等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各部门之间在计划任务的编制、费源底数的掌握、当期费款的审核、欠缴费款的清理等方面经常出现分歧,数据共享管道严重不畅,工作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4.3)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相比的优势 .
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存在着上述弊端,迫切要求我们寻求一种新的更适宜的筹资方式来取代旧的制度,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相比具有以下优越性。
(4.3.1)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克服社会保障费筹资的弊端
社会保障税的“普遍纳税,共同负担”原则,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减轻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和不安的因素,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知道,实行缴费制和强制储蓄制的国家的缴费率要远远高于实行缴税制的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税率。美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综合水平在 20%左右,法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险费率都在 40%以上,新加坡的公积金缴纳比例高达 40%。由此可见,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适度调低我国过高的社会保障费率。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只强调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共同缴纳社会保障费,而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未做硬性规定,也就是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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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游离于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如果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有利于扩大社保基金的征收面,拓宽社保基金的来源渠道,弥补当前社保基金存在的巨大缺口。社会保障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统筹以及调剂,在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同时也能对社会的各个阶层进行公平有效的征收,从而从真正意义上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
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表明,开征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会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成本。并且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和管理,并且可以克服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与监督权重合的弊端。在收税方式下,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社保基金的筹集,筹集到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基金直接纳入财政预算,便于借助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对其进行更直接、更透明、更严格的监督,这样,实现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用各环节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形成了税务、财政和社会保障机构等部门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从整体上加强了对基金的宏观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正做到专款专用,促进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统筹层级低,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定各有不同,费率不一。采用社会保障税能够避免由于在不同地区征收社会保障费而造成跨地域的社会保障无法通行的问题,使得劳动者在工作调动时不受社会保障关系的束缚,同时也能够促进劳动力的流通,解决某些省份劳动力缺乏问题,实现社会保障机制对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社保基金,增强社保基金的宏观调控能力。
(4.3.2)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财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一直以来,我国都在稳健的进行“费改税”的理论探索和立法实践,党
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财税体制的改革方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也在 2010 年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费改税工程的目的就在于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完善财政税收体制。这不仅是因为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体的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调控社会经济结构,监管社会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工具,还因为税收可以规范市场、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合理的调节再分配秩序,促进共同富裕。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呈现税收在 GDP 中比重偏低,费挤税现象突出;间接税比重大,直接税比重小的特点。社会保障税属于直接税,它的开征将使直接税同间接税比重趋于合理化,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对税制结构的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稳定方面的调节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人们形成良好的储蓄观和消费观,合理安排基金的收支,从而促进消费增长,实现社会发展的稳定。
(4.3.3) 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公共财政职能的发挥
公共财政的实质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弥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产
品、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方面的失灵。公共财政要求政府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要从过去的直接拉动经济增长转向通过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的法律机制、优良的教育人才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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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为整个社会经济增长间接地提供推动力。由于市场经济很难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贫富差距大、收入分配两级分化的问题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尤为严重。政府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参与收入再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缓解市场经济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可以说,作为市场经济运行重要配套系统的社会保障,本来就应该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纳入国家税收体系,由此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向公共财政职能的转变,是财政逐渐退出“越位”地带,弥补“缺位”领域的重要环节。建设公共财政离不开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安排,是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税收是公共财政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收入组织形式,因此,以社会保障税形式筹集公共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公共财政收入规范化、法制化得重要标准。
(4.3.4)社会保障税的开征符合社会保险公共产品的特性
社会保险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和每一个劳动者
的生活密切相关。社会保险无疑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政府为社会提供安全与稳定的保障时必不可少的内容,因而,政府必须强制提供。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已经具备了强制性,因而,社会保险缴费没有必要实行费改税。然而事实上,费的这种强制性对公民是否选择购买这种公共产品有时显得无能为力,如果公民觉得购买这种公共品不合算,那么,政府不能强制他付费购买,也就是说,这种购买公共产品的行为是否发生,决定权在于公民。显然,缴费的方式也缺少权威性,很难让缴费者产生信任感,缴费积极性也不会高,费的这种强制性无法满足社会保险的基金需要。社会保障税由政府征收,体现了税收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能,国家拥有着较强的控制力,企业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因此,社会保险的公共性决定了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
5.国外社会保障税的实践
(5.1)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 (5.1.1)德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3 年俾斯麦当政时德国创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了近 130 年之久。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事故、老年护理等基本保险,同时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商业保险,社会救济、就业培训、子女抚育补助等社会福利措施。本着“社会公正”的基本目标,德国现今已经发展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善、运行良好、法制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代际转移的现收现付制,采取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社会保障税约占德国税收的 40%左右。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有着不同的资金渠道来源,主要由社会保险税提供资金。德国于 1889 年开征社会保障税。每位投保雇员及其雇主必须按照一定的工资收入比例缴纳社会保障税,不足的部分由联邦政府给予补贴。依照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社会保障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则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资金由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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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养老保险税
德国养老金的多少是由保障对象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年数与雇员的平均收入决定,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德国,1995 年起,雇员养老金的社会保障税率规定为 18.6%,雇主雇员各担负一半,即 9.3%,雇员负担部分由雇主从雇员的工资收入中扣缴。德国对于应税上限有规定,原民主德国应税上限为年收入 76800 马克,原联邦德国为93600 马克,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工资、薪金随之提高,该上限也随之有所提高。同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2001 年为 19.1%,2005年为 19.5%。
b.医疗保险税
德国的医疗保险也称为健康保险,特别是法定医疗保险,全民均有义务参与。医疗保险的计税依据是工资总额,采取比例税率。1995 年,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税税率为 13.4%,由雇主和雇员各担负一半,即 6.7%。应税上限原联邦德国为 70200 马克,原民主德国为 57600 马克。到 2004 年,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税率为雇员月收入限额以下的 1.47%,同样由雇主与雇员各负担 50%。
c.失业保险税
在德国,所有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每年失业保险的应税工资限额与养老保险相同,税率为 3.25%,综合税率为 6.5%,由雇主和雇主个负担一半。所有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则完全由雇主按雇员薪资总额的 2.15%进行缴纳,由于各行业性质的不同,每年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税率依据各行业的事故风险程度及全部职工年薪资总额决定。
d.工伤事故保险税
在德国,工伤事故保险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由雇主纳税,采用比例税率。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障税率为雇员工资收入的 1%-5%,这个税率的具体数值决定于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对于职工来说,其工伤保险缴纳额为收入的 2.15%,如果被保险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可领取原来收入的 2/3 作为补偿。
e.长期护理保险税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为应对老年化问题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即 1995 年德国实行的护理关怀保险,其适用税率为雇员参加医疗保险时工资总额中应税上限的0.5%,综合税率为1%,由雇员雇主各担负一半。从1996年7月起,该税率提高到0.85%。鉴于长期护理保险与法定医疗保险关联性较强,所有长期护理保险由医疗保险单位组织负责落实,但是该项保险经费时单独筹集的。 上述表述如下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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