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试探性研究(陈博的著作)(3)

2025-11-13

者一些收益率较高的项目,以获得较高收益[14];三是强化个人责任,充实个人账户。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各国社会保障税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也推进和深化了税收制度的发展[15]。

(2.1.5)关于社会保障筹资模式与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安排的适应性研究

根据研究,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模式不同,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具体方式

也存在差异性。一般来讲,进行现收现付制改革的国家多以专门税为主进行筹资;完全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基本以收缴社会保障费的方式而非税收方式进行筹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上述两种的组合,既有以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方式的,也有以缴费形式建立个人账户的筹资方式,具体的运作方式在各国又有一定的差异性[16]。

(2.2)国内社会保障税的研究综述

(2.2.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模式问题的研究

刘燕斌(2000)认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大量退休人员需要领取养老金,医疗费用也会明显增加,这些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他认为,从长远来看,养老保险应该从现收现付制稳步过渡到部分积累制,建立能够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支付体系,为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支撑条件。由于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人们保障要求日益提高,给付需求日益增长,如果在制度建立初期就采用现收现付制,就会造成负担的不公平、筹资困难等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使整个体制处于被动的困境之中。

然而实际问题不是转变筹资方式就能理清的,付伯颖、齐海鹏(1997)就提出,单一的财政制度安排也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社会二元结构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与应当根据社会保障项目支付期限长短的特点,将社会保障项目划分为长期社会保障计划与短期社会保障计划两大类别,同时,实行三种筹资模式的复合筹资方式。贾康认为,对于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消除,倘若通过提高缴费的方式就会形成对财政收入的排挤;如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的方式,就会形成对其他财政支出的排挤,因此提高养老保险补助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消除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重要途径[17]。失业保险则适合实行现收现付制,这不仅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同时是失业保险对象、目的和期限的特殊性决定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付短期待遇,其基金待遇规模同失业人数的变化紧密相关。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也属于短期支付项目,由于二者风险因素的不可预测性,发生支付的时期和支付规模的变化有很大的随机性,适合实行现收现付制,以支定收,留有储备。工伤保险按照企业工伤频率的高低实行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现收现付式。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则实行完全积累制,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管理、平衡。对于国家预算拨款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也实行现收现付制。李绍光(1998)提出,现收现付制或者基金制中任何单独的一种制度安排都不能保证实现“黄金率”所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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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关于社会保障税费争论的研究综述

自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学术界关注于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的研究。崔光营(2001)支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由收费改革征税不仅仅是简单形式的转换,对整个经济生活都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社会保障税是一种典型的良种税,最能体现税收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本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费改税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诸多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一种,反对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郑功成教授(2000)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应当缓行,征税并不比缴费好。社会保障费改税并不一定能改变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困难,其强制性不在于叫法而在于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立法,税费差别不是简单的筹资方式之分,而是涉及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要考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国家财政调控能力等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王选汇(2001)认为,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趋向等,社会保障费改税应该“缓行”、“慎行”[18]。郑秉文(2007)认为,目前社会保障不宜费改税,因为费改税将切断当前社会保障缴费与未来待遇之间的联系,同时,社会保障费改税不符合目前制度环境。由于我国实行的统账结合制度,社会统筹部分可以改成税,但是个人账户部分则不能由费改为税;但是如果将社会保障缴款一分为二,这个制度就变得认为复杂,制度将变得“弹性”不足,未来改革的空间也荡然无存,并且费改税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无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19]。

第二种,支持开征社会保障税。贾康(2001)认为,无论是缴费还是征税,都是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作筹集一定的专用资金,都是为了满足劳动力的再生产而进行的再生产而进行的一项扣除。它为全体劳动者建立起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网,使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能保证基本生活,体现社会的互济性,“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为人人保障”。庞凤喜(2007)认为,社会保障缴款无论称“费”或者“税”,其本质都是税收。许暘(2008)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尚未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之间及同级之间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模糊,社会保障统筹缴费问题严重,社会保障资金紧张等。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制改变为部分积累制以至完全积累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管理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收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公正性问题[20]。龙卓舟(2008)认为,社会保障筹资注定要失败,社会保障缴款与税收一样具有偿还的非对应性特征,社会保障缴款采用税收形式并无不当之处,社会保障税是被世界各国现代社会保障实践证明了的最有效的社会保障筹资工具,我国财政支出压力决定了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因此,中国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21]。 第三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由费改为征税时机尚不成熟,但主张采取税、费并存方式,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税式征收与管理[22]。目前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持这种观点。

(2.2.3)关于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方面的研究

对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的研究,主要由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社会保障税是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刘小兵,2001)。第二种认为,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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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税属于地方税,按照属地原则列入地方税的体系,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杨志荣等,1996;伍克胜,2003)。第三种认为,社会保障税收是中央税和地方共享税,但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李传永、戴诗友(2001),张锐、程贤文(2008)等主张这种观点;另一部分学者也认为社会保障税是中央税和地方共享税,但由地税部门征收。邓大松(2000)等则认为社会保障税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0%归地方财政,30%归中央财政。庞凤喜则认为,社会保障税作为具有一定收入分配功能和经济稳定功能的税种,原则上划归中央,同时,该税又属于受益税,因而可根据受益范围即该税种的具体受益内容分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例如,养老保险税收划归中央,其他归地方,从而使责权利一致起来,有助于社会保障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23]。

(2.3)简要的评价

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资金一种重要的筹集方式。国外的相关研究更多地关注解决社会财政危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措施。在其分析研究中,既有理论探讨,也有实证分析,分析中较多的采用数理推断方法进行论证。就国内的研究而言,大多数观点集中在现有筹资方式存在的问题,探讨现有筹资方式改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社会保障费税之争,比较税费的利弊,提出税或者费的选择理由与具体设想。总体来说分为主税派、主费派、主税但缓征三种观点。 主税派主要是财政科学研究所一些专家为主,主要代表有贾康等。主费派是以郑秉文、郑功成教授为代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认为即便采取税收方式筹资社会保障资金,也只能限于社会保障缴费中的统筹部分,例如养老金的统筹;个人账户属于资产形式,还是应采用缴费形式。

总体来说,主张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收形式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的观点占主导地位。此外,国内研究多数限于规范分析和现实考察,实证分析与数理运用比较少,所以本文分析是也仅限于以理论分析为主。

3.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分析

(3.1)社会保障税的内涵

社会保障税,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依据,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来实现保障社会成员在面临社会经济风险时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权益这一目标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而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是要有充足的资金,由此而产生了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 (Social Security Tax),又称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24]是为筹集特定社会保障资金而对一切发生工薪收入的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有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 (Payroll Tax)与其十分相似。有的国家薪给税与社会保障税作为一个税种征收,前后两者性质相通;有的国家既征社会保障税,也征薪给税,两税的基本特征也较接近;也有的国家征收薪给税指的却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欧洲国家,采用社会保障缴款形式征收社会保障税。虽然称之为社会保障缴款,但它与税却具有共同特征[25]。

虽然社会保障税的产生时间较晚,但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己经成为主力税种,并且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不断攀升。根据OECD(经合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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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中心在2009年1月发布了《2008年OECD与非OECD国家的税务管理:可比信息系列》的报告:社会保障税己经成为许多OECD国家,特别是那些欧洲成员国的最大的政府税收收入来源,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占GDP的百分比在10%以上,最高的法国达到了16.3%[26]。从发展势头来看,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还在扩大,征收率也在提高,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超过所得税或流转税,成为第一主力税种。

社会保障税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着“安全阀”的作用。通过征收社

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对老年人、失业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阶层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同时社会保障税覆盖面的日益扩大,征收率逐步提高,使其在多国家的税制体系中,将越来越发挥主体税种的地位和作用。

(3.2)社会保障税的特征

社会保障税不仅具有一般税收的特征,即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而且社

会保障税又具有其自身的以下特征:

(3.2.1)专用性

社会保障税的专用性特征表现在:社会保障税是专项税,资金来源和用途

直接挂钩,税收入库后要按照不同的保障类别分别纳入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由于它的这一特征,社会保障税征集时必须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单独账户专户管理,从而使社会保障基金不受政府财政预算状况恶化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而一般税收在征集时没有预定的使用方向,入库后要纳入政府预算,用于执行政府职能所需的各种经费开支。

(3.2.2)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具有累退性的特征。第一,社会保障税一般采用单一比例税

率,不像个人所得税那样采取累进税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适用的税率,所以不论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其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不大。第二,社会保障税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不超过某一最高应税额的部分按照比例课征,因而课征级别不可能很高。第三,没有宽免扣除,不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的情况。第四,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工薪收入,所以工薪收入以外的利息、股息、租金、资本利得等不是社会保障税课征对象。通常情况下,对于高收入者而言,工薪收入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其越是富有,工薪收入占财富的比例越小。但对低收入者而言,社会保障税支出往往成为其一项重大开支。也就是说,高收入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占其收入的比例远小于低收入者。这是造成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累退性的重要原因。

同时,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组合还可能导致“贫困陷阱”和

“失业陷阱”[27]。所谓的“贫困陷阱”通常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处于贫困状态的个人、家庭、群体、区域等主体或单元由于贫困而不断地再生产出贫困,长期处于贫困的恶性循环中而不能自拔。一旦掉进这种“贫困陷阱”,要想从里边跳出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所谓的“叹失业陷阱”是指在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共同作用下,某些低收入者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很高的“失业时的实有收入”对“就业时的实有收入”的替代率,即失业者失业时净补助收入与其如果找到工作时的可能净收入之比率。就个人纳税来说,个人通过努力试图来增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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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入,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后,实际收入额反而比不努力时的实际收入额少,即努力程度与实际收入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同时,“贫困陷阱”的产生打击低收入者努力工作以挣得更多收入的积极性,培养了低收入者的惰性,增加了社会失业率,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

(3.2.3)有偿性

无偿性是税收特征的核心,而社会保障税却突破了这一特性,具有一定

程度的有偿性。社会保障税的有偿性:即现在购买和未来拥有(或享受)社会保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如客观情况致使现在没有能力购买,现在和未来也可以拥有社会保障)。对纳税人而言,只有在有收入的情况下缴纳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在无收入时享受社会保障。虽然将来社会保障的受益值并不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金,而是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和国家经济状况加以确定,但在形式上它却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金有着一定的联系,即只有缴纳了社会保障税才能获得社会保障。

(3.2.4)再分配性

社会保障税还具有再分配性特征,并且在再次分配过程中,总偿还量呈

扩大性。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无论是采取了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工资较高的纳税者缴纳的税款要高于工资较低的纳税者缴纳的税款,但两者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却不因其缴纳的多少而有差别,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低收入者享受得更多,比如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所以说社会保障税具有再分配的性质。同时,由于这一代社会保障的拥有者所享受的保障是下一代社会保障拥有者所购买的,因此只要人口和经济呈增长趋势,那么这一代较多的就业人口所缴纳的社会保障总水平必然超过上一代(这一代的受益人口)就业人口所缴纳的社会保障总水平,就有可能使这一代的受益人口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且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工资增长即使在社会保障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也会使这一代低收入者所得到的总福利远远超过他们当年工作时所缴纳的社会保障总水平[27]。从而使得社会保障对低收入者的偿还量以及总偿还量,呈现不断扩大的性质。

(3.3)社会保障税的起源与发展 (3.3.1)社会保障税的起源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原意是指“社会安全”,官方使原意是指“社会安全”,官方使用最早出自美国 1935年罗斯福总统颁布的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典 《社会保障法》。并在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和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中都正式采纳,从此,“社会保障”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国际劳工组织给出的定义是: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施,为其社会成员提供保护,以防止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年老和死亡所导致的丧失收入或收入大幅度减少所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并提供医疗和为有子女家庭实行补贴[28]。

我国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并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包括多项具体项目的总概念,是在1986年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此后,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又将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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