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任命。
②专家组既审查事实,也审查法律问题。
③只要认为争端已经可以解决,专家组不需要审查申诉方的所有诉求。 ④专家组审理后,形成专家组报告。 (3)上诉机构程序
1)对专家组报告不服,争端方可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提起上诉。
2)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由7人组成,负责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不审理事实问题。
3)上诉案件由7人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4)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报告,但不能发回重审。 5)上诉机构审理后,形成上诉机构报告。 (4)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 1)未经上诉的专家组报告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需要经过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2)通过的方式是反向协商一致,即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的所有成员一致不同意通过某个报告,该报告就可以通过。相当于一票通过。 3)通过的报告就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5)裁决的执行 1)败诉方在合理时间内修改、废除被认为不符合WTO规则的立法、政策或措施; 2)败诉方也可以不修改或废除有关措施,而向胜诉方提供补偿; 3)败诉方既不修改或废除有关立法、政策或措施,也不提供补偿,胜诉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 ①首先在相同部门报复; ②相同部门报复不可行或无效时,可对同一实体协定下的其他部门进行报复; ③如果仍然不可行或无效,可在另一实体协定下报复。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报复无效,可对知识产权协定下的部门进行报复。 GATT1994 附WTO法律体系 货物贸易协定 11个配套协定 附件一 GATS WTO协定 TRIPS 附件二 DSU 附件三 TPRMs WTO 法律体系 民用航空器协定 诸边协定 信息技术产品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
巴黎公约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国 际 经 济 法 其 他 领 域 伯尔尼公约 WTO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技术进出口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法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国际融资协议 国际融资担保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融资法 国际税法 国际逃税与避税 中国对外的税收协定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巴黎公约 1、范围: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等。 2、国民待遇原则:以国籍(成员国国民)或住所(非成员国国民)为确定国民的条件; 3、优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4、独立原则:是否授予专利、注册商标的条件成员国独立。 5、临时保护原则: 6、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二)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 2、自动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 4、经济权利: 5、精神权利: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TRIPS 1、原则: (1)最低保护: (2)国民待遇: (3)最惠国待遇:知识产权领域第一次 2、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3、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直接纳入以前知识产权公约的实质内容,但《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除外。 (2)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①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 ②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3)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①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②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4)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①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②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 (四)我国的边境措施
1、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并提供担保,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2、海关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权予以没收。可用于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3、海关应当放行的情况
(五)我国的技术进出口条例 1、技术进出口管理
(1)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2)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3)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限制性商业条款:主要是技术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 3、我国不认为是限制性商业条款的 (1)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2)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 三、国际投资法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承保的风险为非商业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3)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 2、合格的投资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自然人须是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民;②法人须是在东道国以外的一成员国注册并在该成员国设有主要营业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③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须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3、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 (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中心的管辖权。 1、加入公约不等于接受该中心的管辖权。 2、中心管辖权的产生条件
(1)主体方面,必须一方是缔约国(东道国),另一方是其他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2)争端的性质方面,必须是直接产生于国际投资的法律性质的争端。
(3)主观方面,必须由争端双方提交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争端双方一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3、中心的裁决相当于缔约国国内法院的终审判决 四、国际融资法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间金融组织,宗旨之一是通过发放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
(二)国际融资担保
1、信用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主要有: (1)见索即付保证
(2)备用信用证 (3)意愿书
2、物权担保:动产、不动产担保和浮动抵押 五、国际税法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 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3、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扣除制和减税制 4、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九 天 考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