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装不当。
第四章 国际支付
电汇 信汇 票汇 跟单托收 托收 光票托收 银行义务免责 免责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义务 汇付 国际贸易支付 遵守托收指示 尽快通知结果 只处理单据 对有效性免责 对受指示方行为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流程 当事人间关系 信用证独立性 信用证欺诈 银行免责
卖方 买方 没有法律关系 没有法律关系 代收行 托收行 委托代理关系 一、托收法律关系: (一)商业信用,分为跟单托收与光票托收,前者又分为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 (二)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1、银行义务(1)严格按托收指示;(2)无延误通知托收结果 2、免责:(1)对单据的有效性免责;(2)传递延误或遗失及翻译错误免责;(3)不可抗力免责。(4)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为执行托收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无做拒绝证书的义务;(6)只处理单据,不涉及货物 二、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 1、性质:银行信用
2、银行的责任:审单标准:单单一致单证相符,表面一致 3、银行免责:(1)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2)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3)不可抗力免责;(4)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4、当事方间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间:买卖合同关系;(2)开证行与受益人:信用证关系;(3)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4)通知行与受益人:无合同关系,仅审核表
面的真实性;(5)保兑行与开证行:保证与被保证关系;保兑行与受益人相当于开证行与受益人间关系;(6)议付行与受益人:单据和票据买卖关系;(7)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关系。
5、图解流转程序:
买方(付款人) 卖方(收款人) 承运人 (13) (4) 收货人) (托运人 (5) (1)(10)(11)(12) (3) (6) (7) (2) 开证行 (8) (9) 图表解释: (1)申请开证;(2)寄信用证;(3)通知;(4)发货;(5)签提单; (6)开跟单汇票,办理议付;(7)垫付;(8)寄跟单汇票;(9)偿付议付行; (10)通知开证申请人;(11)买方付款;(12)开证行交单;(13)买方提货。 6、信用证的独立性与信用证欺诈 (1)信用证的独立性; (2)信用证与保函 (3)止付令:来自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欺诈的证据和提供担保,任何银行都未善意付款或承兑 7、特别注意: (1)UCP600下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2)放弃不符点是银行的权利,即使征得申请人同意,银行也可不付款。 (3)信用证修改与保证人的责任 ①开证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②信用证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中国外贸法
通知行和\\或议付行
中国外贸管理制度 主体范围 对外贸易法 客体范围 货物贸易 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 贸易救济制度 服务贸易 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
一、对外贸易法 1、适用范围 2、第16条 二、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2、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 注意:非市场经济地位时的正常价值确定。 3、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初裁前不能接进口经营者缴纳 受 一般不超过5年 4、反倾销调查程序: 商务部发起(应国内产业申请或主动)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 讼) (二)反补贴措施 1、补贴:(1)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2)是一种财政资助;
1)直接或间接给钱(提供资金);
2)该收的钱不收(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
3)直接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服务; (3)接受者获得利益。
2、反补贴措施只反专向性补贴
(1)只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包括出口国法律、政府明确规定或指定的区域内的特定企业或产业;
(2)根据出口实绩提供的;
(3)以使用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提供的。 3、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2)承诺
1)出口国政府和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出;
2)承诺的内容是取消、限制补贴或者修改价格;
3)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时,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
(3)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征收相同。 (三)保障措施 1、条件
(1)进口数量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
(2)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3)因果关系
2、程序:基本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相同。区别主要有二 (1)决定立案调查后,商务部应当通知WTO。 (2)申请者不需要代表国内产业的一定比例。 3、类别
(1)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2)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3)非歧视的限制: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4)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成员 世 贸 组 织 法 律 制 度 中国的特殊义务 争端解决程序 贸易经营权放开 反倾销时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 实体性规则 组织性规则 机构 决策机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特点: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同一性。 2、例外:边境贸易、普惠制、区域经济安排、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二、两个重要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1、框架性、逐步自由化 九天 考资 2、四种服务贸易:跨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3、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须具体承诺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1、投资措施不能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 2、具体四类:当地成分、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国内销售要求 三、WTO争端解决程序 上诉机构(报告) 磋商 专家组程序(报告) DSB表决 修改或废除违法措施
反向协商一致通过报告 败诉方执行建议或裁决 自愿提供补偿 DSB授权报复 同部门 跨部门 跨协定 1、争端类型
(1)违反性申诉:指申诉方认为被诉方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则;
(2)非违反性申诉:指申诉方并不认为被诉方违反WTO的规则,但认为被诉方的立法、政策或措施使申诉方根据WTO协议享有的利益受到影响。 (3)其他 2、程序
(1)磋商:唯一必经程序。
(2)专家组程序:提出磋商请求60天内没有解决争端,申诉方可申请设立专家组。 ①专家组是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由争端方从WTO秘书处存放的专家名单中选任或由总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