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李亮三国法讲义(3)

2025-06-27

(二) 大会: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建议机关 安理会: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程序性事项:任意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五大国一致原则” (任何大国都未否决)。

二、国际法院与争端解决

法官(安理会和大会同时多数票当选,不回避(除非曾参与过相关争端),专案法官) 诉讼管辖权(国家):自愿(特定,协定,声明) 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有关联合国机构):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等 (国家、团体、个人均无权) 裁决:终局性,不执行可向安理会申诉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主体扩大至自然人和法人 第八章 国家对外关系之五——战争法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标志、后果

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日内瓦体系

一、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 1、开始:交战意思 2、结束:缔结和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知识体系框架 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 准据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民事主体 婚姻家庭 继承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商事关系 国际私法 总论 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 区际司法协助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总论 冲突规范 准据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反致 外国法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一、法律冲突 二、冲突规范 (一)特征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也叫连接对象,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 2、系属。 (1)定义:规定范围或连接对象应该适用的法律。 (2)连接点:系属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某一法律关系要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3、关联词:从语法结构上把范围和系属连接起来。 (三)系属公式【了解】

系属公式是已经固定化了的系属,用来解决同一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1、属人法: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行为能力、亲属等关系上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系属。 3、行为地法:以行为地作为连接点。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现在扩展到侵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领域。

5、法院地法。

6、最密切联系地法:即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7、旗国法:运输工具所使用或悬挂的旗帜所属国的法律,解决船舶、航空器的法律适用。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 (2)有条件 三、准据法

1、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或者叫适用冲突规范之后所确定的法律。

2、是实体法,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律,可以是某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统一实体法。

3、是根据系属,结合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所确定的法律。 四、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的五大制度 (一)定性:依法院地法定性 (二)反致 1、直接反致 2、间接反致 3、转致

4、我国不承认反致。 (三)外国法的查明 1、外国法的查明义务

(1)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应当提供外国法:这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的选择的法律是外国法,当事人有举证责任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2、查明途径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或者该国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 (四)公共秩序保留

1、公共秩序: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者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 2、我国法的规定 (1)我国公共秩序指的是“公共利益”

(2)我国公共秩序保留不仅发生在“法律适用”领域,也会发生在“涉外或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 (五)法律规避

1、概念: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以避开本来应该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2、条件:

(1)主观上故意

(2)对象上是本来应该适用的强制性法律 (3)行为上是制造或改变连接点

(4)结果上当事人已经规避了强制性法律。 3、我国法的规定

(1)法律适用法规定,我国法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这是要求直接适用我国法。

(2)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相当于不允许规避,或者说不承认当事人规避的效力。

第二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结婚 法人 夫妻关系 离婚 民事主体 婚姻与家庭法定继承 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扶养 监护 继承 遗嘱继承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商事关系 合同 侵权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票据关系 海事关系 民航关系 第一部分:表格式 一、民事主体的能力 自然人 基本原则 例外 经常居所地法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登记地法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 法人 二、时效、代理和信托

时效 代理 信托 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思自治优先 法律行为地法原则,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例外(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 意思自治优先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三、物权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 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则是目的地法 例外 船舶 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有价证券 权利质权 意思自治优先 运输目的地法 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质权设立地法 四、债权 (一)侵权 原则 按顺序适用: 1、意思自治优先 2、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3、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产品责任 ①被侵权人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中可选择 ②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或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未选择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知识产权侵权:意思自治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①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②法院地法: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③理算地法:共同海损理算 (二)合同 一般 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其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其他与合同最密切的法) 例外 消费者合同 原则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例外时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地法(消费者选择或经营者在经常居所地法无经营活动) 劳动合同 原则劳动者工作地法,例外时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的) 劳务派遣合同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和合作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2)外资承包经营两资企业、三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3)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劳务派出地法 中国法(单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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