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交、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特征 (1)单方行为;
(2)既存国家无承认义务;
(3)承认仅表明对一事实的接受,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4)承认不能干涉被承认者的内政。 4、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了解)
(1)法律承认:正式的、全面的、不可撤销的; (2)事实承认:不正式的、临时的、可撤销的。 5、承认的后果 (1)愿意和新国家开展对外交往; (2)给予被承认者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 (二)国家的继承 1、条约继承:领土有关,继承;与身份有关,不继承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3、债务继承: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地方债务、私人债务和恶债不继承。 二、国际责任 国家机关的行为 (一)传统国际责任要素: 支配国的行为 特定人员的行为: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1、可归因于国家(属于国家行为) 使节 注意:1、包括越权行为 2、叛乱运动时,未成立新国家,原国家无责任,2、违反有效国际义务 3、不存在免责事由:同意;对抗或自卫、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紧急或危难状态 (二)传统国际责任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三)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1、 外对外,相对责任,看过错。 2、 外对地,绝对责任。 国家全部责任 3、 发射国范围: (外空活动损害) 1、国际赔偿责任 4、 两类人除外
国家补充责任: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且国家承担补充责任,针对核损害
2、国际刑事责任 (1)临时法庭
(2)国际刑事法院:常设性;四种罪行(灭种、反人类、战争罪和侵略罪);管辖权(与缔约国有关;非缔约国但接受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第五章 国家对外关系之二——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机关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法 使馆的组成 外交关系法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 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义务 领馆的组成 领事关系法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机关和使馆的职务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大使馆 外 公使馆 职务 交 常驻:使馆 机外交代 关 代办处 表机关 临时:特别使团 馆长 二、使馆组成 武官 外交人员 参赞 使 非派遣国国民担任 馆 秘书 人 行政人员 随员 员 服务人员 三、使馆与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一)相同点 1、馆舍都受保护 2、档案不得侵犯 3、都有通讯自由 (1)未经同意,都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信差都受保护 (二)区别 类别 豁免 馆舍 绝对不得侵犯,包括全部区域,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也不得进入 财产 通讯自由 绝对不得侵犯,不得征收 外交邮袋绝对不得开拆、扣留 使馆 领馆 代表 保护 谈判和交涉 调查和报告 促进 经接受国同意 相对不得侵犯,只包括工作区域,紧急情况推定同意进入 相对不得侵犯,确有必要时可以征用 重大理由在派遣国代表在场时可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
四、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尊重外交人员,不对其人身实行搜查、逮捕或拘留。但外交人员 人身不可侵犯 严格保护 领事人员 一定保护 为防止犯罪行为或因正当防卫除外 2、接受国应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1、尊重领事人员,不对其进行逮捕、羁押或监禁。但犯有严重罪行和已被裁判执行的除外 2、接受国应防止领事人员的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1、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诉讼,但其代表派遣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与领事人员 的特权与豁免 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 民事行政一般 豁免。四种例外 相对刑事管辖豁免 领事人员 民事行政职务行为豁免。三个例外 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 作证义务 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除外。 2、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事件的诉讼。 3、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务活动引起的诉讼。 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 1、未明示或默示领事身份的契约诉讼 2、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 3、主动起诉引起的反诉 领事人员职务事项无作证义务。此外不得拒绝,但不得强制或处罚。 五、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 1、人员范围:外交人员及其家属 2、时间范围 (1)开始: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就任时起 (2)结束:职务终止离境之时或给予其合理的期间结束时为止 六、中国相关法律 1、外交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领馆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领馆的任何区域,不限于工作区域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的范围:扩大到“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我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员” 4、领事的非职务行为,根据互惠原则办理 第六章 国家对外关系之三——条约法 具有缔约能力 自由同意 不违背强行法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条约的缔结 条约法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终止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效果 一、条约的名称:只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就是条约,不管叫什么名字。公约、协定、议定书、
联合声明等。
二、条约的有效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三、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接受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设定权利——不反对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四、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 ①作准文本同样作准,用语应视为相同含义 ②非作准文本只做参考 五、条约的冲突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后先 约约
甲乙 、、乙丙 、、 丙 丁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四、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缔约权
1、国务院负责缔结
2、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负责批准和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3、外交部负责具体事务。 (二)全权证书
1、无需出具证书的: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部门首长和中国派到国际组织的代表(后三个有限制) 2、中国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三)条约的批准和加入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 (1)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3)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4)我国法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5)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2、其他协定由国务院核准。 3、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4、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四)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直接适用:民商事领域、我国缔结或参加,未作保留的。 2、并行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3、转化适用:WTO协定
第七章 国家对外关系之四——国际争端解决 战争:除安理会授权或自卫外不合法 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强制 平时封锁:安理会决议合法 干涉:不合法 反报:合法 报复:必要和成比例 谈判与协商 非 强 制 政治 斡旋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法律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联合国
(一)新会员国的加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