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李亮三国法讲义(6)

2025-06-27

四、内港澳台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

判 决 认 可 与 执 行 内地或港澳台相关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裁定认可的判决的效力 不予认可或执行的事由 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同等效力 1、管辖协议属于无效; 2、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3、专属管辖; 4、程序不合法; 5、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6、已有相同诉求的判决,或已认可执行其他判决或仲裁裁决。 7、违反公共秩序 1、专属管辖; 2、已存在相同诉讼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3、已认可或者执行其他判决或仲裁裁决; 4、程序不合法; 5、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6、违反公共秩序 在内地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复议;在澳提起上诉 受理申请之前或之后,允许 申请时、受理后裁定前,允许 1、效力未确定; 2、程序不合法; 3、专属管辖; 4、有仲裁协议的; 5、已有相同诉求的裁判或已认可执行其他判决或仲裁裁决; 6、违反公共秩序 无规定 依据 对象 内\\港 08安排 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判决 内\\澳 06安排 民商事判决、内地劳动仲裁裁决、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择其一 内\\台 98规定及09补充规定 民商事判决 管辖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择其一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可多个申请,但最先立案的才有管辖权 港:高等法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2年 同时分别申请执行,不超过总额 澳:中级认可,初级执行 依执行地法 无规定 判决生效后2年内 向一地申请执行,向另一地申请查封、扣押和冻结等 无规定 执行地法院判决同等效力 内地法院生效判决 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 财产保全问题 在内地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港提出上诉 受理申请之前或之后,允许 相同事实一事不再理 认可期间或已获认可执行,不得再诉; 不认可的,不得再申请认可; 不认可的,可再诉 认可期间或已获认可执行,不得再诉; 因第1、4、6项不认可的,不得再申请认可,可再诉; 因第5项不认可的,可再申请。 认可期间,不得再诉; 台已判,未申请,可起诉; 不认可,不得再申请,可再诉。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知识框架

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贸易私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货物买卖支付法 我国外贸法 国际贸易公法 WTO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金融法 国际税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CIP CPT DAP DAT

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DDP EXW 国际贸易术语 CFR FCA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只适用于水运 CIF FAS FOB 适用范围 合同的订立 交货/交单 卖方义务 担保 质量担保 权利担保 买卖双方共同付款 买方义务 接收货物 风险转移 违约补救 义务 货物保全: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贸易术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1、取消DAF、DES、DEQ和DDU术语。

2、增加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3、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二)分类标准改为所适用的运输方式

1、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2、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卖方义务仍根据E、F、C、D四组从小到大,进出口清关手续仍是“卖出买进除头尾”。 (三)风险转移不再以船舷为界。FOB、CIF和CFR风险转移从货物装运上船开始。 (四)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时间 1、

卖方义务 (有约定从约定) 担保 质量担保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交货、交单 地点:1、 一般为卖方订合同时营业地 2、 涉及运输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地 权利担保 特别注意:(1)提前交货:买方应接收,但有权拒绝接受;提前交货有瑕疵,可以补足,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便或让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 (2)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3)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付款 2、 买方义务

接收货物 3、双方共同义务:货物的保全 (三)风险转移 1、一般情况下: (1)国际惯例优先

(2)交货时风险转移;买方违约致交货不能时,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 2、运输途中的货物: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 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两套规则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承运人 托运人 收货人 运输合同证明 一个概念——提单 收据 物权凭证

一、提单 1、意义: (1)有提单,就有运输合同 (2)证明货物在承运人接收时的表面状态 (3)代表货物所有权。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货 2、 提单的种类: (1) 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不能转让 交付转让 须背书转让 (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时,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②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非承运人原因无法交货 ①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 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三、调整提单的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对比1

1

《海牙规则》(偏重承运人利益) 《汉堡规则》(偏重货方) 维斯比规则与海牙规则相比,变化不大。为司考计,此处只对比海牙与汉堡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有过失也可不承担责任)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中过失和火灾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责任限制 延迟责任 实际承运人 装到卸(钩至钩) 低 无规定 无规定 接到交 高 承担责任 订约人对全程负责;实际承运人若有责任,则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舱面货和活动物 关于保函 无规定 适用 无规定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 1年 2年 四、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排除) 1、适航: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船舶、船员适航和适货。 2、管货:承运人应适当、谨慎地装载、处理、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承运的货物。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基本险别 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别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 损失 部分损失 险别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我国保险法243条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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