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李亮三国法讲义(5)

2025-06-27

2、执行条件:与我国有条约或互惠关系。 (1)条约:包括《纽约公约》和双边条约。 (2)互惠

3、不执行的情形:同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4、仲裁地所在国与我国没有条约也无互惠关系,当事人可以以该裁决为依据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我国法院做出判决,然后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 五、内部报告制度 (一)法院认为涉外仲裁协议无效,决定受理起诉之前:包括法院认为当事人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况。

(二)法院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之前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

(三)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 (四)法院决定受理以在中国享有特权或豁免的主体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之前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人诉讼地位 管辖权 普通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默示接受管辖 集中管辖 代为取证 领事取证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期间和时效 诉讼保全 域外取证 特派员取证 当事人自行取证 中国判决到外国的承认执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 外国向中国 条约途径 外交途径 使领馆途径 条约途径 域外送达 外交途径 使领馆途径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中国向外国 向代表机构送达 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一、管辖权——我国规定 1、普通地域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5)海域污染损害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6)在我国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1)民诉法规定的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书面协议;

3)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4)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海诉程序法:不要求与纠纷有实际联系 1)海事纠纷 2)书面协议 5、默示接受管辖 1)被告不提出异议; 2)应诉且答辩。

5、集中管辖:优化案件管辖

(1)适用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国际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有关案件、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等。

(2)不适用的案件:边贸纠纷、涉外房地产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二、司法协助 (一)域外取证 1、域外取证的方式 (1)代为取证:由双方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对方国家与我国需要有条约或互惠关系。 (2)领事取证:只能向其本国国民,不得违反我国法,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特派员取证:原则上不允许。

(4)当事人自行取证: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允许,不得进行。 2、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1)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2)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须附有中文译本。 (二)域外送达——中国向外国送达 1、条约途径

(1)我国有关法院送高院,高院送最高法,最高法转送司法部转送给对方国家中央机关; (2)最高法可直接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中央机关。 2、外交途径

我国有关高院审查后,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3、使领馆途径

有关法院送高院转最高法,由最高法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是我国

公民的当事人。

4、向诉讼代理人送达:除非授权委托书明确其无权代为接受送达。 5、向代表机构送达: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

6、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须经受送达人授权。

7、向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送达:这些人在我国领域内。 8、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适当(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能够确认对方收悉。 9、邮寄送达:所在国允许,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有证据足以认定送达的,期满视为送达。

10、公告送达: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才能用;公告之日起6个月,视为送达。 2、中国向外国送达文书的注意事项

(1)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既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又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双边协定送达; (2)条约途径、外交途径、邮寄途径,如在六个月内没有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这些方式送达。 (3)法院可同时采取公告送达以外的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第五章 区际司法协助 内地与香港文书送达 区际送达文书 内地与澳门文书送达 内地向台湾文书送达 内地与香港调查取证 内地与澳门调查取证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区际判决执行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内地认可和执行台湾民商事判决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区际仲裁裁决执行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内地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 区际调查取证 区际司法协助

一、内港澳台送达

送达方式 诉讼代理人 内\\港澳 授权委托书明确无权除外 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 内\\台 相同 九 天考资 相同 相同 地址明确 3个月无证据为未送达 相同 成年家属或负责收件的人也可 直接送达 须经授权 3个月有证据为送达,无证据为未送达 邮寄 公告 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子邮件 指定代收人 委托送达 3个月送达 在内地 确认收悉 不能用 根据《安排》 明确号码或地址的 可以用 两岸认可 二、委托送达 法院 涉台 内高院 台有关法院 涉港 内高 港高 内最高 港高 涉澳 内高 澳终审 内最高 期限 2个月 注意:认定送达的方式(适用于涉外和区际送达) (1)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 (2)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3)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涉台还包括“向指定代收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4)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涉外)或3个月(区际)视为送达。

三、内港澳台判决认可和执行

判 决 认 可 与 执 行 内地或港澳台相关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裁定认可的判决的效力 不予认可或执行的事由 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同等效力 1、管辖协议属于无效; 2、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3、专属管辖; 4、程序不合法; 5、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6、已有相同诉求的判决,或已认可执行其他判决或仲裁裁决。 7、违反公共秩序 1、专属管辖; 2、已存在相同诉讼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3、已认可或者执行其他判决或仲裁裁决; 4、程序不合法; 5、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6、违反公共秩序 在内地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复议;在澳提起上诉 受理申请之前或之后,允许 申请时、受理后裁定前,允许 1、效力未确定; 2、程序不合法; 3、专属管辖; 4、有仲裁协议的; 5、已有相同诉求的裁判或已认可执行其他判决或仲裁裁决; 6、违反公共秩序 无规定 依据 对象 内\\港 08安排 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判决 内\\澳 06安排 民商事判决、内地劳动仲裁裁决、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择其一 内\\台 98规定及09补充规定 民商事判决 管辖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择其一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可多个申请,但最先立案的才有管辖权 港:高等法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2年 同时分别申请执行,不超过总额 澳:中级认可,初级执行 依执行地法 无规定 判决生效后2年内 向一地申请执行,向另一地申请查封、扣押和冻结等 无规定 执行地法院判决同等效力 内地法院生效判决 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 财产保全问题 在内地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港提出上诉 受理申请之前或之后,允许 相同事实一事不再理 认可期间或已获认可执行,不得再诉; 不认可的,不得再申请认可; 不认可的,可再诉 认可期间或已获认可执行,不得再诉; 因第1、4、6项不认可的,不得再申请认可,可再诉; 因第5项不认可的,可再申请。 认可期间,不得再诉; 台已判,未申请,可起诉; 不认可,不得再申请,可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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