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李亮三国法讲义

2025-06-27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 国际法渊源 导论 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主体 主权 国家内 部事项 领土 居民 领土组成 非国家领土:海洋法和南极 国籍 外交保护 引渡和庇护 承认和继承 国际责任:三要素 国家外 部关系 外交关系法: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条约法:条约的效力、保留、解释、终止 争端解决法: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战争法:两套体系两套规则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方 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 一般法律原则 国家 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 其他实体 主权平等 国际法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只有安理会决议或自卫才合法 民族自决原则:仅限于殖民地独立,才合法 不干涉内政:没有承担国际义务的都是内政 和平解决争端:国际争端

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

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

(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 九天考资

(1)一国法院不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 (2)一国法院不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

(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

(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

(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

国 际 空 域 领 空 领 海 内海 基 线 领海 专 属 经 济 区 毗连区 公 海 12海里 200海里 海平面 底 大 陆 土 海 洋 架 国 际 海 底 (一)领土范围 领陆 领土 领水:内水和领海 底土 国内航线专属权 领空 非法入境的民用航空器

劫机:不得危害使用中和飞行中航空器和机内人员的安全

(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

(1)一般性限制

(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

(三)领土的取得方式

领土取得 先占 时效 添附 征服 割让

(四)河流制度

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

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 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 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 沿海国:海关、移民、财政、卫生,我国包括出入境管理。 毗连区 非沿海国 专属经 济区 沿海国:一项主权权利(对自然资源),三项管辖权(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与海洋环保) 非沿海国 沿海国:对资源的权利 非沿海国: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六大自由: 挂旗制度: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临检对象 船旗国专属管辖 公海 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毒和贩奴 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进行管辖,由清楚标志的政府船机进行。 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到他国领海必须停止,连续不断 南极 国际海 底区域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平行开发制 非领土海洋区域 大陆架 (二)南极 1、和平利用

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 3、冻结领土要求 4、水域是公海 (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 (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 (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

(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2、四种减排方式:

(1)两个发达国家间的排放权交易。 (2)只计算净排放量。 (3)绿色开发机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相应折抵本国的排放量。 (4)集团方式: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内部平衡抵消,总体上完成减排义务。 (二)船舶污染排放 (1)船旗国 (2)污染发生国 (3)港口国

第三章 国家内部构成要素之二——居民 国民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居民 外交保护 引渡 庇护 外国人管理

一、国民:中国国籍法 1、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2、我国国籍的取得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是无国籍人并定居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我国国籍丧失

(1)自动(定居国外并获得外国国籍) (2)经批准(本人申请,公安部批准)。 (3)两类人例外。

二、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须满足下列条件 1、因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 2、国籍持续 3、用尽当地救济 三、引渡

1、无条约无义务:无引渡条约,无强制引渡义务 2、双重犯罪原则

3、政治犯不引渡:注意例外(战争、灭种、劫机、侵害外交官等不得视为政治犯) 4、本国国民不引渡

5、罪名特定和不得随意转引渡原则 6、中国引渡法

(1)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本国国民、非双重犯罪、政治或军事犯、我国已审判或已过追诉时效、被引渡后可能遭受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2)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年龄健康等人道主义原因;我国正在或准备进行刑事程序 (3)引渡程序:

①引出:外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机关,国务院 ②引回:最高法决定量刑承诺,最高检决定是否限制追诉 四、庇护 1、准其入境或居留并拒绝引渡。 2、不得庇护四类人。 3、域外庇护没有一般国际法依据。 五、中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一)入境 1、签证 2、特定情况,可在口岸签证; 3、过境的,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可不办签证,如要离开机场,须经边防机关批准。 (二)居留 1、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国就业; 2、到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区域旅行,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三)出境:不得出境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四章 国家对外关系之一——承认与继承、国际责任 承认 继承 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 债务继承 传统国际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责任 责任要件 免责事由 责任形式

一、承认与继承 (一)承认

1、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主要指叛乱运动或反政府武装),重点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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