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李亮三国法讲义(4)

2025-06-27

五、票据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记载事项例外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失票时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六、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关系 结婚 条件 手续 夫妻关系 人身 财产 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婚姻缔结地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有限的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离婚 协议 有限的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国法 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 法院地法 (二)父母子女、收养、扶养和监护 父母子女 扶养 收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保护弱者利益的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保护弱者利益的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条件和手续 效力 解除 监护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法院地法 保护弱者利益的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七、继承 法定继承 不动产 动产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 遗嘱效力 遗产管理 绝产继承 不动产所在地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所在地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第二部分 文字式 一、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的法律适用 1、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2、例外:除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以外,自然人依照经常居所地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3、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经常居所地法。 4、国籍

(1)多国籍的情况:自然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经常居所地为国籍国;没有经常居所的,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2)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经常居所地为国籍国。 (二)法人的法律适用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1、原则:适用登记地法律。

2、例外:主营业地(即经常居所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三)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四)代理的法律适用

1、原则: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或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

2、例外: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五)信托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

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二、婚姻与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结婚条件

(1)首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2)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3)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二)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1)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2)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2、夫妻财产关系

(1)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三个里面选择。 (2)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三)离婚 1、协议离婚

(1)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协议选择。

(2)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2、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四)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 1、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2、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五)收养

1、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2、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3、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法院地法。 (六)扶养

1、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三选一。 2、选择的原则是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 (七)监护

1、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二选一。

2、选择的原则是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三、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

1、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动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 2、遗嘱效力: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三)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四、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动产物权变动 1、正常情况下

(1)当事人协议选择;

(2)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2、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变动 (1)协议选择

(2)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运输目的地法。

3、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4、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五、债权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关系 1、一般合同

(1)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的法 (2)未约定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1)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2)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2、消费者合同

(1)原则上: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2)例外: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选择的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没有经营活动的情况下。 3、劳动合同

(1)原则上:劳动者工作地法;

(2)不能确定工作地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也即用人单位经常居所地法; (3)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出地法。 4、中国法的单边适用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和合作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外资承包经营两资企业、三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 (3)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二)侵权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1)约定的法律优先;

(2)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3)侵权行为地法。 2、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原则上: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2)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损害发生地法。 3、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4、知识产权的侵权

(1)法院地法(须当事人约定); (2)被请求保护地法

(三)其他债权(顺序选择) 1、约定的法;

2、没有约定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3、没约定,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 六、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二)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允许当事人约定;

(2)没有约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特征性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

七、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1、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依本国法没有行为能力按照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即视为有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方式

(1)原则: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及保证等,行为地法。

(2)例外:支票的记载事项,原则上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约定,也可用付款地法。 3、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4、持票人责任和请求保全票据权利:提示或有关拒绝证明的做出和票据丧失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旗国法。 2、船舶抵押权

(1)原则上都是船旗国法;

(2)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的抵押权设立,适用原船舶登记地法。 3、船舶优先权:法院所在地法 4、船舶碰撞

(1)一般情况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在何处碰撞,都适用船旗国法; (3)公海上碰撞,适用法院地法。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 6、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 (三)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2、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法院地法。

3、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损害赔偿:

(1)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法院地法; (2)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保全 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仲裁协议 1、法律适用:约定的法律,未约定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有效性认定:尽可能使仲裁协议有效 3、有权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 (1)法院: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3)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冲突的时候只能由法院认定。 二、仲裁过程中的保全 1、证据保全 2、财产保全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撤销事由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没有能够陈述意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只能撤销中国仲裁机构做的涉外仲裁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中国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中国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1、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2、不予执行的情形(与撤销事由相同) (三)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1、管辖法院:与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法院相同,都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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