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工作执法风险预防手册(7)

2025-06-29

(2)征管资料既无专人负责,也未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而是由各环节工作人员自行保管。

(3)征管档案未执行?一户一档?的规定,无档案室或档案柜,既不装订,又不归档。

运城市国税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对涉案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给予安宏达撤消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华信分局局长职务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第294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安泓达经济惩戒200元。给予乔海鑫同志行政撤职处分,并根据《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第232、234条的相关规定给予乔海鑫经济惩戒250元。给予李希胜同志行政降级处分,并根据《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第232、294条的相关规定给予李希胜经济惩戒250元。同时,将案件有关资料移送中共华信开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三人相应的党纪处分。(案件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华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剖析调查情况的通报》晋国税发[2005]148号)

【防范建议】1.对企业取得的进项凭证进行严格审核;2.在认证中发现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和重号的专用发票,要当即扣留,并移送稽查处理。3. 对运输发票的审核,应注重审核运输发票与所运输货物发票的对应情况是否正常。对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与运费发票不匹配的,要进行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处理。4.要求税务人员了解企业基本经营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发票,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对其进行检查。

3.1.2未按照?先比对后抵扣?原则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发票、未按照?先比对后抵扣?原则为一般纳税人抵扣?四小票?(海关完税凭证、铁路运输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接收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时,对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未做到?先比对后抵扣?,易发生虚假抵扣进项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24】某公司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20日认证发票28份,金额为200000元,税额34000元,在2009年2月申报期时税务人员接收了申报并予以抵扣,未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的规定提前抵扣税款,可能存在虚假抵扣进项发票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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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的有关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税务人员要审核纳税人是否正确抵扣进项凭证。

(二)纳税申报

3.2.1未认真审核申报资料形成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受理申报征收资料时,未认真审核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未认真审核主表与附表、本期数与累计数之间、各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23

【案例25】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两名税务专管员,因在职期间对所管辖的6家纳税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国家损失5400余万元税款,日前二人被朝阳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刑。

王某和刘某曾在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担任税务专管员。他们负责管理的6家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间使用250余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骗取增值税5400余万元。这6家公司骗取增值税款一事案发后,王、刘二人也于2006年8月10日被羁押。

2007年7月,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认为由于王某、刘某未对相关公司的纳税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未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完税凭证进行核查分类,也没有对应进行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还为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相关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致使6家公司骗取税款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身为国家税收征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刘某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案件来源:京华时报2009年01月30日)

【防范建议】认真审核申报表内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间的相互联系,避免因审核不细致导致工作失误引起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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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不认真分析利用申报资料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会统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财务报表等资料中有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不认真分析利用申报资料,会使一些违法违章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和纠正,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23

【案例26】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消防器材,在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为13670元,而同时报送的《损益表》中销售收入为18980元,税务人员没有了解企业情况并对报表进行分析,导致企业少报销售收入,造成少征税款的事实。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在进行重点税源会统分析时,应结合企业报送的相关申报资料及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税源部门反馈,涉嫌偷逃税现象及时移交稽查部门。2.税务人员在日常纳税评估中,对于案头分析中发现的申报异常情况,应通过约谈、实地核查、日常检查或者移交稽查等方式处理。

3.2.3未认真审核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形成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没有对作废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在企业硬盘或金税卡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发现报税数据与发票存根联数据不符,造成少征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28】某公司2008年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50000元,税额为25500元,因金税卡损坏使防伪开票系统中发票数据全部丢失,在申报时也未对销售收入进行申报,使该公司出现报税数据与发票存根联数据不符的情况,造成了企业少申报销售收入,从而形成了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税务机关受理硬盘或金税卡损坏的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首先要求企业提供上月报税的《发票领用存报表》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查询上月报税情况,再向发票发售岗进行核对,了解企业发票领用、开具、结存信息,避免造成销售收入少报不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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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未认真进行进、销项税额票表比对形成的风险(增加) 【岗位】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未事先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中数据与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认证、报税数据的准确性,导致纳税人当月应纳税款的不准确。

【案例】某公司2009年4月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由于失误对其中一份专用发票收入30000元未进行申报,税额5100元。企业进行网上申报时导致少缴税款5100元。

【防范建议】由于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多以网上申报为主,建议税务人员应在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前先对企业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与防伪税控数据进行比对,或要求企业在网上申报后暂不扣缴税款,到税务机关查询票表比对相符后再扣缴税款。

(三)税款征收

3.3.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形成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进行税款征收;遇到新的调整时应重点关注查补税款的预算级次是否正确。2.要强化法制观念,对于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税务人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3.3.2擅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其20%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或者在小规模增值税申报征收过程中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31】税务干部发现工作漏洞不补,反而利用漏洞作案。6月2日,某省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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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依法一审判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税款达26万余元的该县国税局开票员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05年某省国税系统采用电脑开票的方式输出税单。当时韩某在苍南县国税分局任开票员。2005年7、8月间,在一次开票过程中,韩某发现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一个漏洞:税单打印后,进入系统后台仍可作废该税单,并可以直接对税单进行数据修改。 发现漏洞后,韩某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寻思着如何借此骗取税款。2006年2月21日,他在收取税款时,按照实际收取的税款开出发票给纳税人后,进入电脑后台,进行一番操作,直接在这张税单上进行数据修改,把税单上?销售额?一栏显示的金额将小数点往前移一位,这样电脑上显示的应缴税额就少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韩某贪污了此中的差价部分款项。

?第一次骗取税款后,我很害怕,但没有被发觉,我的胆子就越来越大起来了。?2007年3月,调到苍南县国税局后,韩某继续通过这种方法贪污税款直至案发。经查实,韩某共作案159起,贪污人民币262306.12元。

韩某将贪污款用于赌博和平时挥霍,每次与别人桌球赌博输球后,他就借用系统漏洞骗取税款,到最后他自己都不知道总共贪污了多少。因为害怕被发现,2008年1月23日至2月4日,韩某先后分4次向该县国税局退出人民币3.15万元。同年2月4日,他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县检察院2月18日依法将其逮捕。

5月18日,县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提起公诉,认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税款,数额达262306.1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2】为了两万元?好处费?,原某市郊区国家税务局干部李某构成受贿罪,7月10日,被该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6年至2001年前后,李某在某市郊区国家税务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该市郊益民糖果食品厂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为该厂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两万元。案发后,李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该市郊益民糖果食品厂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为该厂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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