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工作执法风险预防手册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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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依法治税的重任。由于税务机关所处地位和职责的特殊性,税收执法已越来越成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也就是说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履行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要在依法行政上下工夫。因为稍有不慎,税务干部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来自于两类因素,一是主观故意,主要表现在一些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执法腐败,以权谋私,这类风险?险?在明处,是相对好控制的;一类是非主观行为,是税务干部在不知不觉中出现的,容易受到忽视,往往是出了问题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是相对不好控制的。
因此,要求我们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必要性,树立执法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加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增强抵御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将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旨在通过明晰税收执法各环节存在的执法风险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警示税务人员时刻遵循法治原则,正确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减少各类涉税争议诉讼的发生。不断推进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在税收执法中的运用,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促使税务人员正确履行税收管理职责,减少税务人员的执法压力,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正确施行,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通过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从而深化依法治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一部分 具体风险行为
具体风险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某一项执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根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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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分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票证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政策、税收法制等七个方面159个执法风险点。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往往会误导税务人员,容易出现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真实等情况,影响到以后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等涉税事项办理。存在着很大的执法风险。
(一)设立税务登记(实地勘验) 1.1.1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008年,某市国家税务局通报了税收管理员喻某违纪违法案件。喻某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税收管理员利用职权谋私案件。喻某的行为如果不是及时被查处和制止,很有可能演变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相关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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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防范建议】1.加大对税法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促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人员要有计划地在管辖范围进行管户巡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定程序处罚。3.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交换登记信息,通过比对选取巡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4.巡查过程中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和《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
1.1.2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
【提示】发现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人员未按违法、违章流程进行处理,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在受理税务登记时,要认真审核办证日期是否在法定期限之内即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2、发现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业务流程处理后再按规定办证。
1.1.3税务登记附报资料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形成的风险(新增)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报送的证件、资料调查不到位,审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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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造成纳税人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在受理设立税务登记时,要审核报送资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关印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
1.1.4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
【提示】税务人员多次催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无效后,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2】2000年4月,某市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多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负责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同年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告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督促其按期办证,但不能代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1.1.5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臵账簿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账簿设臵存在问题,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改正,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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