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重庆某税务所税务人员王某疏于管理石坝村采石厂,1998年6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法偷税18万余元。
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查制止、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典型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因其长期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后果——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2.在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臵、使用帐簿;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应督促其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同时加强对建立?两簿?或使用税控装臵纳税人的管理。3.加大对未按规定设臵、保管帐簿凭证行为的处罚力度。
1.1.6不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期报送代扣代缴资料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未责令其限期改正,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1.1.7不督促纳税人依法报告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没有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行为,未责令限期改正,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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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其宣传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送的相关规定。2.要求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设立账户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3.对未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变更税务登记
1.2.1未按规定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目前,我省发生的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成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外部沟通协调不力的原因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从发生的案件看,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缺乏沟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核实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致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假身份证、假验资手续,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进哲伪造了名为刘毅假身份证,同时也伪造了山西省公安厅的暂住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2.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一是没有进行纳税评估。从已定性虚开的10户企业的查处情况看,仅有1户企业的管理部门进行过纳税评估,其余都没有进行过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对涉案企业进行过税务检查。1户进行过纳税评估的也是流于形式,评估的不深不透。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后进行了约谈,约谈记录显示该公司税负低的原因是特殊商品(铁粉),经营方式是薄利多销,所以成本偏高,毛利率不超过2%,进项与销项比差小,评估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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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对其经销的铁粉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没有引起重视。二是纳税评估程式化,流于形式。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来应付,评估的不深不透,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疑点熟视无睹。致使内部管理、税源管理的许多制度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4.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
一是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核定防伪税控发行、发票发售和开票最高限额审批。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3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20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25份,核准的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250万元,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又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5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1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最高达每月90份,核准的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900万元,也远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二是发票的验旧领新把关不严。如某公司2007年12月核准的发票用量为每月90份,购票方式为验旧购新。该公司2008年1月7日领购专用发票90份, 1月9日在对其实施调账调查时查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这说明其领购发票时还有23份没有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验旧购新的办法。三是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某公司2007年5月11日被核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元版,每月限购25份。但实际上该公司除2007年5月领购25份外,2007年6至10月共领购了专用发票1400份,平均每月领购233份;该公司2007年11月7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从千元版调整为万元版,月供量调整为每月80份,但实际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3个月该公司就领购了专用发票340份,平均每月领购113份。致使核定的专用发票用量形同虚设。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从这些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对所有涉案企业的发票增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都是按照企业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批的,事后也没有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进行核实,导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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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的大肆虚开。
省局认为: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的查处情况看,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法治税,重在治‘内’?的原则,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案件涉及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剖析,凡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案例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晋国税发“2008”170号)。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办理法人变更时,必须与法人代表约谈,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存档备查。2.对企业要求变更法人代表,除工作调动、到龄退休、董事会决定变更等正常原因外,对其他因素发生的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变更,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3.对长期经营不善,更换法人后,短时间内销售额大幅度上升,用票量增加的商贸企业,要及时进行评估,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委托协查,除核对发票号码、代码、金额、税额等七要素外,要求对方注明购货方名称和货物名称,发现疑点的,立即移送稽查部门。(真实性审查的问题)
1.2.2税务机关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 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散,需对原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三)停复业登记
1.3.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以办理纳税人停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认真审核有关停业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资料不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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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到位的不予办理。2.税务人员巡查时,应加强对停业户的跟踪管理,停业期间要不定期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假停业户从严(删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罚。
(四)注销税务登记
1.4.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易发生假注销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6】江苏省两名税务人员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被逮捕法办。(案件来源:《清风苑》杂志2003年第5期,江苏省检察院主办)。
【案例7】承诺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公司10万元的贿赂,3月10日,原某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在该区人民法院受审。 开庭前,李某的20多名亲属早早的来到法庭外等候,因座位有限,一些亲属未能进入参加庭审。
据检方指控,2004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该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分局税政二科科长,负责各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及减免税审核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局第六税务所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取俞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上,公诉人在宣读完对李某的指控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我没有意见,我认罪?。随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做的口供,李某称?2003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俞某,2004年我当上科长后,俞某找到我说他正在办理一个公司注销的业务,说他对这方面业务不太懂,希望我能找人帮忙尽快办一下。后来我就找人帮忙办这事,事办完后,俞某给了我一张该公司10万元的支票,我当时没要,但他非要给我,说算是交个朋友,我就收下了?。
而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却当庭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称?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他只是利用人际关系帮忙办理了注销业务,李某只是把俞某引见给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也没有对该公司减免税,所以李某也不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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