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
除另有规定外,在铁路线路两侧距离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和铁路车站200m范围内,不得修建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4m。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及要求按《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实施细则执行。
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的范围为:以轨道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为60m。在建和建成的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要求见表12。
表12 在建和建成的城市轨道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表
轨道交通设施 地下车站和隧道 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 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 穿过闽江的隧道、桥梁 控制保护区范围 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0m内 轨道外边线外侧30m内 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m内 结构外边线外侧100m 表13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范围表
轨道交通设施 控制保护区范围 地下车站和隧道 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m内 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 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m内 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 边线外侧3m内 穿过闽江的隧道、桥梁 结构外边线外侧100m内 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建(构)筑物 围外侧5m内 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桥梁 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高压电缆沟 水平投影外侧3m内 注: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 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 31
第四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城市防洪堤的堤脚
线距离不得小于6m,且必须征得水利部门同意;退让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按相关专业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不应修建围墙。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
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墙(不含临时围墙)型式应为通透式,确有特殊要求的,可修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围墙高度不宜超过1.6m;
2、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其退让规划红线宽度30m以上(含30m)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m;退让宽度30m以下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m;
3、临时围墙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立即无偿拆除; 4、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修建封闭式围墙,围墙临道路一侧必须退让道路红线2m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
第四十三条 距离不得小于5m。
同一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退让该建设用地
配建的文化体育、幼托、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广场等用地边界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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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景观控制
第四十四条
在规划管理和建设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注重提
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体现时代特征。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应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群)及周边环境的修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
第四十五条
滨海、滨江、环山的城市界面、城市重点地段、
节点、主要街道和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应编制城市设计进行分析,确定最大连续面宽及高度控制等。已批准的城市设计应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建筑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宜将项目周边现状建筑及已批项目建筑纳入,提供不同角度的模型分析、效果图作为规划审批依据。
第一节 建筑环境控制
第四十七条
沿街建筑立面设计应统一考虑室外空调机位
置、阳台的设计形式、屋顶造型、夜间泛光照明等,在适当位置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
沿市区主干道和重要景观区域的阳台应统一按照规划设计予以封闭,不得设置有碍景观的防盗网;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上擅自附加任何形式的雨篷和遮阳设施;防盗门、窗采用嵌入式的,不得凸出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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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底层门前道路地坪标高,并与周边保持一致。
沿城市主要干道(道路宽度不小于25m)的商业空间,分隔后底层单块商业沿主要干道面宽应不小于15m;非沿城市主要干道的商业形态,分隔后底层单块商业沿街面宽应不小于4m。
第四十八条
建筑高度大于60m,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
应大于60m;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70m;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最大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m。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确定。建筑连续展开面宽投影图示:
第四十九条 控制。
第五十条 中心城区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50m以下(含50m)公共建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办公用房、商场、酒店、银行、写字楼、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学校、医院、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屋顶绿 化实施面积不小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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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入
口处,宜设置对外开放广场,广场面积宜按不小于实用地面积的5%
第二节 特别地区规划控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别地区,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
管理中有特别要求,需要特殊规定的地区,包括传统空间格局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大型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重点控制区。
1、特别地区主要为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和其他重要保护区; 2、历史地段: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3片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屏山、乌山、于山、西湖、冶山、马尾、洪塘8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福建协和大学、苍霞及大桥头台江汛、马厂街、公园路及跑马场、禅臣花园、泛船浦、晋安鼓岭、南公园8片历史建筑群;
3、其他重要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群、传统商业街、温泉带,市区各公园、风景区、茉莉花保护区等。
第五十二条
特别地区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适当调整
控制要求,通过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密度、绿地率、间距与退距等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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