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日照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日照标准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的国家规范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按批复的规划控制。其他特别地区通过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日照控制要求。
受影响区域的日照应按规划用途进行模拟分析。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筑、养老设施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
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其他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必须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3小时。三居室以上的住宅建筑至少有两个居室以上满窗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对内日照1小时、对外日照3小时的标准;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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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连续2小时;
4、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廓)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应获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5、休(疗)养院的疗养室与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制:
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9控制,同时须符合建筑间距及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并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文物保护等其他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2、建设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重合时,建筑退让最小距离按退让道路红线计算为准;
3、建设用地红线与绿线重合时,则该侧多层及以下建筑退让绿线最小距离按5m控制,多层以上建筑退让绿线最小距离按10m控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40m及以上)、滨江干路两侧建筑退让绿线最小距离按10m控制,并应满足其他法规规范等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物,除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表10的控制指标。
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按以下规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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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倍数 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与层数 住宅建筑和医疗、学校、老年人建筑 其他建筑 主要朝向 低层 多、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中高层 高层 0.6 面宽≤40m为0.2,面宽>40m为0.25 0.25 0.15 0.4 0.25 0.2 0.15 最小距离(m) 6 9 15 5 6 9 次要朝向 注:1、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 2、非高层建筑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20m的,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次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山墙面连续宽度大于20m的,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100m建筑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4、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时,可按各自不同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 图2: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建筑主要、次图1: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建筑主要、次要要朝向退距。 朝向退距。 注:L主:建筑主要朝向退让用红线距离 L次:建筑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 B:建筑山墙(短边)宽度 28
表10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指标表
道路宽度(m) 建筑高度(m) 后退距离(m) H≤24 24<H≤60 60<H≤80 80<H≤100 W≥30 8 12 15 20 15≤W<30 6 10 12 15 W<15 6 8 10 12 注:1、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建筑后退各级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道路两侧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间距及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 (2)建筑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市政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3、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时,可按各自不同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 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100m建筑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筑物(含地下建筑物坡道)退让道路红
线、用地红线和河道蓝线最小退距不小于5m。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退让规划红线宽度25m以上(含25m)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m。地下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用地红线的净距不宜小于3m。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叉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
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进行退让控制。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窗井和用地内部管线及附属构筑物(除地块管线接驳口以外),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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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道路宽度(m) W≥30 建筑高度(m) 后退距离(m) H≤24 9 24<H≤60 15 60<H≤80 20 80<H≤100 25 注: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按较高级别道路控制退让。 图示: 15≤W<30 7 12 15 20 W<15 7 10 12 15 S: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距离。 第三十八条 有大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
等特殊地段建筑物,应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及交叉口距离,并应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第三十九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
建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6m。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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