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0.3~0.5万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类别 项目 社区工作用房 (包括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及社区办公室等用房) 居民活动用房 (包括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 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居家养老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6班 9班 12班 配置数量 一般规模 22用地面积(m) 建筑面积(m) 设置建议 新建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社区规划要求,并满足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质条件好,供电、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方便居民、便于利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条件。 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地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的社区,其居民活动用房和室外场地可与其他社区合并建设、统一使用。 建设规模应以社区人口数量为依据,并以8000人为测算基点。经济发达地区或社区人口数量超过8000人的,可适当增减房屋总建筑面积。 独立占地。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服务半径应小于500m。配套活动室、保健站、家政服务用房等。 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在首层。 200~300 1 — 社区综合服务基础 设施 500~700 体育 设施 养老 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1处 1处 1处 按每千人30座计,每班容纳30座 300~600 — — 2000~2700 2700~3200 3600~4200 — ≥150 ≥150 教育 幼托 设施 (幼儿园) 1800~2500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2500~3000 幼托(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3200~3900 一般为100~300m。 16
类别 项目 18班 设置密度3~52座/km 每两个社区设1个 1个 — — — — — — — 配置数量 一般规模 22用地面积(m) 建筑面积(m) 5200~6000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260~100m 20~30 — — — 200~300 30~50 20~40 — 1~2辆/户,20.8~1.2m/辆;地下1.5~21.8m/辆 4600~5600 设置建议 根据社区规模及拟规划幼儿园的班级数,亦可2-3个社区合设一所幼托(幼儿园)。 旧城区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3m。 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室外应有停放环卫小型车辆、工具的地方。 宜与以上两项合设。 2当用地规模为0.7~1km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2100m,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宜设于居住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社区委员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公共厕所 环卫工人作息站 (道班房) 再生资源回收站 垃圾转运站 公用 设施 生活垃圾收集点 开闭所 变电室 路灯配电室 居民停车场(库) 居民存车处 30~60 20~30 50 — — ≥500 — — — — 17
一般规模 设置建议 22用地面积(m) 建筑面积(m) 避灾点 1处 — — 容量不小于100人 商圈半径≤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应以生活宜居为原则,选址和经营0.5km 应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且不应干扰居民生活。 商业 服务人口 邻里商业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邻里商业 — ≤3000 设施 1~1.5万人,含菜店(或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杂可3~4个社区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再生资源回收、合设一处。 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家庭服务等。 注:1、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城区,旧城区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现状分开设置,也可不独立占地。旧城区成片更新时社区服务中心应按照新建区标准控制。 2、商业设施应依据市场需求预留店面。以销售生鲜食品等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按省经贸委《2008年推进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标准,要求如下: 22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场营业面积,市、县城区不小于1000m,乡镇所在地不小于600m,功能和设施符合集贸市场改造要求; 2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改造后超市经营面积不小于1000m,生鲜食品经营面积比例不低于50%,功能和设施符合“农改超”标准和规范要求。 3、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4、新建工业、商业项目和居住小区应预留物流用地和配送末端网点用地,新建写字楼、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2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在校学生数量超过1万人的高等院校和已建成建筑面积5万m以上的住宅小区,应提供面积适合的快件用房。整合利用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传达室或服务中心,社区物业、超市、便利店、连锁店或现有农村服务中心、农家店、农资店、供销社、客(货)运站、村邮站、邮政便民服务网点以及“万村千乡”“美丽乡村”等平台搭载快递服务,建设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含“网订店取”等合作建设站点)。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18
第三节 城市绿地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要求按《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和《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执行。城市建设应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一条 综合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hm;社区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4hm;带状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04hm,宽度不宜小于8m;街头(旁)绿地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02hm。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内的建筑应实施立体绿化,其他新建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要求按《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有关规划管理意见》(榕规办〔2015〕5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用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求。
海岸防风林带宽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应不少于100m;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m;岩岸地段应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
道路绿化带宽度控制:城市快速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25~35m,城市主干路、滨江干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15~25m,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景观控制区宽度不宜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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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下列比例确定。
1、建设项目(除市政公用项目、工业仓储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30%;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35%;
2、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30%;位于新建区的≥35%;
3、公共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35%,鼓励集中成片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4、工业仓储项目为15%~20%,市政公用项目≥15%; 5、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0%;公园内配置的游览、休憩、服务性、经营性等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比例:小型公园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宜为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6、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红线宽度>50m的道路绿地率≥30%;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25%;红线宽度<40m的道路绿地率≥20%;城市道路与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并兼顾防护和景观的效果;
7、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5%。
第十五条 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70% 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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