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
第四节 城市用地竖向控制
第十六条 城市用地竖向标高应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与排涝的要求,满足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第十八条 台地划分应与用地性质、道路布局和地块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3.0m,台地间应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坡顶加设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挡土墙控制要求如下:
1、挡土墙高度超过6.0m时宜采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退台高度以1.5m左右为宜;
2、采用超高挡土墙(高度超过12.0m),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与设计;
3、挡土墙和护坡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划定)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21
第二十条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协调;
2、与毗邻用地高程协调,适应临街建筑布置及两侧地块雨水排除的需要;
3、道路规划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同时与排水排涝要求相协调;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其他排水措施。车行道最大纵坡及坡长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地块的设计高程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
高0.2m以上;并与周边道路高程相协调。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广场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3%。有内涝风险的城市建设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22
第三章 城市建筑控制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充分考虑节能减
排的要求,尽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建筑间距应符合文物保护、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等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
建筑的最窄距离计算。当建筑非山墙面单侧凸出部分的累计长度不超过建筑同侧外墙总长度的1/3,且凸出距离不超过1.8m,则其最小间距可以忽略凸出部分。建筑凸出部分的出挑距离或总长度超出上述规定时,按建筑凸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非高层建筑物之间通过非功能性建、构筑物(含露台、构架、雨篷等)相连的,应分别按独立建筑控制间距。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定计算:
1、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南北地面的高差值计算建筑间
平行或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宅建筑相邻两幢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除应
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附表二规定。
满足附表二住宅建筑间距最小值规定外,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
23
距;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2、朝向为东西向的:当住宅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地面标高高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的地面标高时,应以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加上东西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筑出挑部分的间距规定按出挑部分的累
计长度计算。住宅建筑阳台出挑距离和阳台、露台、楼梯间等凸出部分累计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不应超过1.8m,超过1.8m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2、住宅建筑楼梯间等凸出部分距离不应超过1.3m;
3、超出本条1、2任一款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和楼梯间等凸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住宅建筑阳台、露台、楼梯间等凸出部分累计长度不得超过同一建筑外墙面宽总长度的60%。
第二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和
托儿所生活用房、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 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基础上增加15%,除满足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日照要求,同时应满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与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m,教学楼与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5m。上述所列的非住宅类建筑位于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附表二规定控制。
24
第二十八条
工业、仓储、公用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
艺及消防、环保、卫生、通风要求控制,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基础上减少10%。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要求上可减少15%。同时必须满足消防及各专业规范要求,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m;
2、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m,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的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m,以其他形式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2m。
第二十九条
项目内部独立占地配套建设的建筑高度小于5m
的单层门卫、变配电房、泵房与其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在满足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小于6m控制。
第三十条 挡土墙或护坡与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
1、高度大于2m小于6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高度大于等于6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