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理解美国宪法(8)
2025-04-29
联邦党人已经经在一七八七年宪法中预留下“宪法政治”的成文程序:这就是联邦宪法的第5条。这1由建国者设计的修宪程序是以“咱们州”为单元的高档立法通道:先由国会两院之3分之2多数提出宪法修正案(固然也能够由3分之2的州提议召开宪法会议),再由4分之3的州的议会或者者宪法会议入行批准。但这类以州为单位的修宪程序却使患上高档立法通道运转愈发不畅。例如,假设有4分之1的小州内的微弱多数的否决,1条宪法修正案的提议即胎死腹中。罗斯福在他闻名的“炉边谈话”中就曾经指出这1点:“即便三五个州内的全美九五%的人口都支撑修宪,但一三个州内的五%的选民即可以禁止修正案的批准。”[四六]也正是从罗斯福新政后,联邦宪法第5条在宪法变迁题目上基本上沦为1种“食之无味、弃之惋惜”的陈列。换句话说,在罗斯福新政后的高档立法已经经基本上再也不体现在联邦宪法的成文法典之内。[四七]
宪法第5条的式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宪法所设定的政治体自身的变化。美国宪法的文本起始于“咱们人民”,但这里的题目在于“咱们是谁?”[四八]传统观念以为,建国自身是1次巨大的政治裂变,象征着1种新的政治共同体与公民政治身份的构成(否则为什么将建国称之为founding呢?)但由建国那1刻开始,政治之运作就要因循着建国宪法业已经确立的规则;即便修宪也要依照现行宪法中划定的宪法修改之程序。于是,宪政国家只请求民选的政治家“依法治国”。但阿克曼所解读的美国宪政历程要比文本主义者所理解的遥为繁杂。这其中关键的1个环节即在于美海内战及其修正案(特别是第104修正案)。第104修正案开篇即划定1个人首先是合众国的公民,然后才是他/她所居住的州的公民。今天第104修正案的钻研者把大部门精力都放在合法程序以及平等维护条款上,但却忽视了摆在第1位的公民资格条款。在合众国树立时,1个人首先是所属州的公民,然后才是合众国的公民;在内战修正案通过后,这类2元身份则产生了转换:1个人首先是合众国的公民,然后才是所居住州的公民。于是,内战后的美利坚合众国再也不是1个“咱们州”所结成的联盟(Union),而是1个“咱们人民”所组成的民族国家(Nation)。而美利坚合众国也由1个复数名词(United States)变成单数名词(United States)。[四九]于是,宪法文本中的“咱们州”的修宪语言已经经后进于实际政治的演入。而阿克曼则非但听联邦党人的言,还观其行(费城制宪自身作为1种先例),由此发铺出1套外在于联邦宪法第5条的高档立法通道。假设说宪法第5条在于以纵向分权(division of powers)而组织起1种联邦与州之间的宪法对于话,那么阿克曼则应用横向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在中心政府内部塑造出1种分支间的宪法对于话。
关于常规政治,1种普遍曲解是把常规政治同等于2战后在美国兴起的多元民主理论。这类理论将政治进程比作自由市场,政治决议规划的结果则取决于利益集团间的交流与平衡。但这其实不是2元宪法所设定的常规政治。阿克曼曾经经借用桑斯坦的定义来描述他的常规政治,“这里的最大目标理当是审议民主:绝可能地设计出1种制度,其既可以促入‘开明政治家’的中选,也能够鼓励他们依据他们知己定义的公共利益来统治。”[五0]于是,联邦党人的宪法首先以大共以及国和大选区来保证“开明政治家”的中选,其次则以权利分立、制约平衡与联邦制来束缚那些基于豪情或者利益的派系,模拟出1种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常规政治。
三.人民主权的法律表达与实践
现代政治的统治者大多宣称人民主权或者主权在民。但也诚如摩根所言,在大多数理论版本中,“人民”都只是1个“摸不着”、“望不见”也“听不到”的东西。事实上,阿克曼的“宪法时刻”概念往往造成1种曲解:即宪法政治或者人民意志的表达是在1个奇特时刻内出现的,所谓的革命领袖振臂1呼,台下听众应者云集。[五一]但在阿克曼望来,宪法政治从酝酿到完成去去需要数年乃至是10数年的时间,而且不要忘记,大多数宪法政治因为未能通过美国宪政体系体例所设置的种种制度检验,终极也没有胜利(例如,阿克曼在酝酿2元宪法论时所产生的里根革命)。于是,阿克曼的贡献之1就在于他在美国宪法史上找到了人民主权在法律形势上的表达与实践。没有这里的法律形势,“人民”则难免陷进神秘化的泥沼,人民主权在不少时候则演变成政治统治者“说你在,你就在,不在也在”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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