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理解美国宪法(15)

2025-04-29


 
  [五五] 关于革命性变革的理论阐释,参见Bruce Ackerman, “Revolution on a Human Scale”, 一0八 Yale Law Journal 二二七九 (一九九九).
 
  [五六] 参见Bruce Ackerman, The Failure of the Founding Fathers, 同前注七。
 
  [五七]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Transformations, 同前注五, pp. 二五五-七八.
 
  [五八] Bruce Ackerman,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同前注六,p.一八0七.
 
  [五九] “代际综合”是阿克曼所提出的理解最高法院宪法判决的1个概念,关于此概念的初步建构,可参见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同前注四,chapter 六。
 
  [六0] 而且,中文的“我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做助理”与英文的“我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做助理”,当然是相同的文字,却在功能上有着完整不同的意义。比较政治学内早已经讨论的“概念游移”(concept travelling)题目在比较宪法中依然存在,关于概念游移的经典文章,可参见Giovanni Sartori, “Concept Misformation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六四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一0三三 (一九七0)。
 
  [六一] Bush v. Gore, 五三一 U.S. 九八 (二000).
 
  [六二] 关于美国总统继任法的历史沿革与合宪性分析,参见Akhil Amar & Vikram, “Is the Presidential Succession Law Constitutional”, 四八 Stanford Law Review, 一一三 (一九九五).
 
  [六三] Akhil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nd the Yale School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一一五 Yale Law Journal 一九九七, 二0一三 (二00六).
 
  [六四]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同前注四, p.三.
 
  [六五] 这样说其实不象征着阿克曼的2元民主论不存在1种规范性的目的。事实上,《咱们人民》第1卷的写作进程大体上堆叠于上世纪810年代的里根革命,阿克曼的2元民主论在必然程度上是要为罗斯福新政提供1个宪法基础,从而为沃伦法院的革命性裁决提供宪法基础。这1点也诱发了学者关于阿克曼理论的1种批评,即宪法政治只是1个由阿克曼所操作的概念,否则的话,为什么罗斯福新政是1次宪法革命,而伦奎斯特法院的联邦主义革命不是1次宪法革命?关于这类批评,可以参见Mark Tushnet, “Living in a Constitutional Moment?: Lopez and Constitutional Theory”, 四六 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 八四五 (一九九六)。而谢莉在《哈佛法律评论》的论文中则批评阿克曼的规范性目的自身,勾连起在《自由国家中的社会正义》1书内作为自由主义理论家的阿克曼与《咱们人民》中“原旨主义者”的阿克曼:于是,阿克曼的理论只是1种在自由派底色下的原旨主义……在这1方面,阿克曼的整本书旨在禁止或者最少是提早谴责阿克曼所以为的伦奎斯特法院的分歧法的反向革命。暴露出阿克曼工程的潜在动机不然而毁坏了其合法性。终极,阿克曼的原旨主义揭露了美国自由主义的可悲现状。没法说服美国人民甚或者是最高法院关于自由理念在实体上的效劳,现代自由主义最强有力的代言人不能不祭起保守派的旗帜。咱们必须保存新政的遗产——由现代自由主义者所解释的遗产——不是因为它是准确的,而是因为它的创建者告知咱们要这样做。在望到美国哲学界曾经经最乐观与踊跃向前望的学者不能不追溯过往时的势力巨子,悲痛发自内心。参见Suzanna Sherry, “The Ghost of Liberalism Past,” 一0五 Harvard Law Review 九一八, 九三三-三四 (一九九二)。固然,在二00六年的霍姆斯讲座中,阿克曼多少修正或者者说放宽了人民主权的法律尺度,在妇孺皆知的3次宪法时刻(即建国、重建与新政)的基础上提出了美国宪法史上人民主权的8次周期(由一七七六年至一七八七年的美国革命与制宪、一八00年大选的杰斐逊革命、一八三0年代杰克逊革命、一八六0年代的内战与共以及党重建、109世纪末的布衣党运动、一九三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一九六0年代的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民权革命、和当下美国所处在的1个新周期)。关于这1修正,参见Bruce Ackerman,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同前注六,pp.一七五七-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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