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8)

2025-04-29


    资格说将权利看做一种资格,代表人物包括米尔恩(A. J. M. Milne)和麦克拉斯基(H. J. Maclosky)。
    英国法学家米尔恩(A. J. M. Milne)说,“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就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如享有投票、接受养老金、持有个人见解以及享有家庭隐私的权利”。 {16}他认为权利的来源是法律、习俗和道德,而权利存在的意义在于权利是成立社会共同体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要有人类生活,就必须有权利。
    澳大利亚学者麦克洛斯基(H. J. Maclosky)说,最好把权利看做资格,而不是对他人的要求。“权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据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权利就是有权行动、有权存在、有权要求。我们所讲的权利正是拥有、实施和享有。”{17}
    资格说比上述几种权利理论具有更大的涵盖性。就信托而言,无论是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还是受益人享有的已经权利化的信托利益,都可以解释为一种资格。
    但是资格说的不足之处是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限定,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资格都是一种权利。米尔恩所主张的“权利的来源是法律、习俗和道德”还使得其主张的资格说范围过广,使得法律上的权利混同于习俗及道德上的权利。
    3.主张说
    该学说代表人物是施图尔雅(Samual Stoljar)和费因伯格(Joel Feinberg)等。施图尔雅把权利定义为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claims)
    费因伯格认为权利是一种有效的主张(valid claims),拥有某项权利就是针对某人某事提出某种主张,并且对此的承认根据法律规则作出,或者在道德权利的情况下根据开明的良知原则作出。
    笔者认为,主张说对相对权的解释是相当有道理的,但是用其去解释绝对权是难以令人接受的。而且费因伯格的主张说还过于宽泛,因为它涵盖了道德权利。
    因为无论信托受托人的名义财产权还是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已经权利化的利益)都具有物权性质或者说绝对权性质,所以主张说难以解释信托财产权利的构造。
    4.可能性说
    该学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规范规定的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保护的可能性。“可能性说”是前苏联多数学者所持的主张,我国法学界也曾有很多学者持此说,直到今天,“可能性说”仍有一定市场。
    笔者认为,这种学说比较抽象,涵盖的范围也比较广,同时又将权利限定于法律上的权利,其合理性是现今很多人所忽视的。以此说解释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也是没有多大问题的。
    不过,这种学说的缺点在于尽管说明了权利的国家赋予性,却没有说明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有可能陷人权力本位、以权力不正当限制权利的泥潭之中。
    (四)本文观点
    一切事物,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区别与联系的过程中存在的。所谓本质,就是某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即质的规定性。因此,认识某一事物的本质,即是认识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不同与特殊性。而认识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其重点是认识某一事物和与其相近事物的区别,因为认识某一事物和与其较远事物的区别是很容易的。所以,要认识民事权利的本质,就要重点认识民事权利区别于与其相近的事物的特殊性。
    权利(广义上的,包括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与其相对应的是义务。实际上,法律的使命就是在主体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利义务,而分配权利义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法律设置基本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设定其权利义务(这在民事领域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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