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5)

2025-04-29

    二、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与关于民事权利本质的学说

    在大陆法系,权利在民法典中的中心地位尤其突出,整个民法典就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与权利处于同一层次的还有民事义务,但是民事义务是作为权利实现的保障而存在,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因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不是先有义务然后才有权利,而是先有权利的设定然后才有义务的履行。在没有民法典的英美法系,实质意义的民法也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义务同样是为了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由于权利的基础地位,在法学领域,对权利本质的研究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可谓不胜枚举:有的是主观说,有的是客观说;有的从道德角度,有的则从哲学角度去研究。
    (一)主观说
    1.自由说
    这种定义把权利看做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康德(Immanuel Kant)和黑格尔(G. I. F. Hegel)。
    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他同时认为,一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行使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共存。康德说:“……意志行为或者有意识的选择,它们之所以被考虑,只是在于它们是自由的,并考虑两人中一个人的行为,按一条普遍法则,能否与另一个人的自由相协调的问题。” {10}
    黑格尔说:“法定的权利,不论是私人的或国家、市镇等公共的,原先就称为‘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11}实际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就建立在意志自由之上。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是意志的同义语。黑格尔说:“法的基础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 {12}从意志自由出发,黑格尔的法哲学包括三个渐次上升的阶段,即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在抽象的法的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在伦理阶段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其中,抽象的法包括三个环节:所有权、契约和不法。所有权使得自由外化于实在性的物之上,契约是所有权人转让物的自由,同时也包含了受让人的意志,不法则是侵犯了他人权利的特殊意志。对不法(包括犯罪)的否定体现了正义,由此自由意志开始向道德过渡。
    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权利观念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学科。
    自由说的价值在于揭示了权利的自由价值。权利的享有、行使和实现最终都是为了自由价值的实现。“自由”概念的高度抽象性,使得权利本质的自由说建立在法哲学基础之上,也使所有类型的“权利”都能得以阐释,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性,但是,黑格尔等人的自由说没有区分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
    2.意思说
    萨维尼(Savigny)和温德赛(winscheid)提出了意思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说是一种主观说,它对后来的学说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以后的很多学所中都可以看到它的影子。
    意思说实际上也可以归结为“自由说”,只是意思说的抽象程度不及上述的“自由说”。意思说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没有区分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二是不能涵盖不依赖当事人意思的法定权利。
    3.选择说
    法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哈特(Hart, H. L. A.)。哈特认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形式。例如,当一个人借给另一个人钱时,债权人就拥有了一项与债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权利,因为债务人是否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要根据债权人的决定。因此,拥有一项法律权利,就意味着拥有一种“依法被尊重的选择”,人们可以选择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放弃这种履行义务的要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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