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朱兴:《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贾凌、毕起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论》,《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
[3]王志远、吴茜:《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以醉驾和飙车为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
[4]肖中华、王海桥:《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王守俊:《危害交通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人民论坛》2010年第26期。另外,2010年1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中,除了个别学者提出一些质疑以外,绝大多数刑法学者在提交的论文中都将危险驾驶视为风险社会、风险刑法的例证来讨论。
[5]张建中、郑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5期。
[6]同前注[2],贾凌、毕起美文。
[7]张志超、杨珍:《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刑法评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
[8]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9]李朝晖:《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
[10]张明楷教授认为:在当今社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与犯罪的高科技化,使得许多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所以,不能等待造成侵害结果后再处罚,而必须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参见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11]例如国人就把我国普及率非常高的摩托车称之为“肉包铁”。而在中国市场上占有极大份额的日系车以及中低档的国产车,虽然便宜、轻便、节油但安全系数远远低于欧系车。
[12]《公安部:2010年上半年道路交通事故呈现“四降”》, http: //www. gov. cn/jrzg/2010-07/13/content-1652277. htm, 2011年1月5日访问。《5月份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呈现“四降,”》, http: //news. 163.com/10/0610/19/68RFNDLC000146BC.html, 2011年1月5日访问。
[13]郏红雯:《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公安研究》2010年第3期。
[14]同前注[10],张明楷文;同前注[9],李朝晖文。
[15]上文已有数据显示,我国交通部门严查酒后驾驶行动,使得酒后驾驶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5%。
[16][澳]吉廷斯:《日常经济学》,闾佳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113页。
[17][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18][德]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19]参见赵延东:《解读风险社会理论》,《自然辨证法研究》2007年第6期。
[20][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66页。
[21]同前注[10],张明楷文。
[22]付子堂、常安:《民生法治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23]蒋银华、邓成明:《论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求索》2008年第2期。
[24]路常青:《对民生问题的宪法拷问》,《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25]这种特别规定,一是《刑法》总则中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惩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二是《刑法》分则罪名的某些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6]同前注[24],路常青文。
[27]本文中的选择性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任何违法犯罪都存在的黑数以及极个别的执法人员的“办关系案”之类的渎职行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10)
2025-04-28
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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