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审议和修正
1.在第六十五条第2款所说的过渡期届满后,TRIPS理事会应审议本协定的实施情况。根据实施中获得的经验,理事会应自那日之后2年审议一次,其后,以同样的间隔进行定期审议。理事会也可审议任何使得有理由修改或修正本协定的新的发展情况。
2.如果修正只是为了适应在其他多边协议中达成、实施并由WTO所有成员在那些协议下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这种修正在TRIPS理事会协商一致建议的基础上,可提交部长会议根据《建立WTO的协议》第十条第6款采取行动。
第七十二条 保留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对本协定任何规定提出保留。
第七十三条 安全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解释为:
(a) 要求一成员提供任何它认为其公开将有悖于基本安全利益 的资料;或 (b)阻止一成员采取任何它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
(1)与裂变物质或提炼裂变物质的原料有关的行动;
(2)有关武器、弹药和战争工具贸易的行动和有关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构的其他货物和原料贸易的行动;
(3)在战时或其他国际关系紧张状态时采取的行动或(c)阻止一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