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使用了新型化学成份而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品的条件,应对该类数据提供保护,以防止被不正当地投入商业应用。此外,各成员应保护这些数据免遭公开,除非为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确保该数据不被不正当地投入商业应用。
①就本规定而言,“违反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应至少包括以下做法:如违反合同,违背信任和违约意向,并包括第三方获得未公开信息而该第三方知道或因严重疏忽尚未能知道这种获得是通过这些做法实现的。
第八节 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四十条
1.各成员一致认为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做法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
2.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做法或条件。如以上所规定的,一成员在与本协定其他规定相符的条件下可依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阻止或控制这类做法,包括诸如排他性反授条件,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异议的条件和胁迫性一揽子许可等。
3.每个成员应在任何其他成员的请求下,与其进行磋商,如果该任何其他成员有理由相信,作为被提出磋商申请的成员的国民或居民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正在采取的行动违反了其关于本节内容的法律和规章,并希望在不妨害按法律采取任何行动以及不损害任何一方享有的作出最终决定的充分自由情况下使有关知识产权所有人遵守有关立法。被请求成员对提出请求成员的磋商要求应给予充分和同情的考虑,提供足够的机会进行磋商,并在遵守国内法和就提出求成员保障其机密性达成相互满意的协议的前提下,在提供与该事项有关的公开的非机密资料和该成员所掌握的其他资料方面予以合作。
4.如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另一成员内因违反那一其他成员有关本节内容的法律和规章而受到起诉,则应其请求,那一其他成 员应按与第3款同样的条件给予其磋商机会。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执法
第一节一般义务
第四十一条
1.各成员应确保在其国内法中提供本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以有效打击任何侵犯受本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可及时阻止侵权的救济措施和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其被滥用而规定保障措施。
2.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它们不应不必要地繁琐或费用高昂,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3.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述理由,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至少诉讼当事方。对一案件的裁决只应根据各方有机会听取的证据而定。
4.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决进行审议,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解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议。然而,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各成员不应有义务提供审议机会。
5.本部分规定不要求各成员承担义务建立与一般法律执行体系不同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一般国内法的能力。在实施知识产权与实施一般法律之间的资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