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规定相当的原则。
第四节 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别要求
第五十一条 海关当局的暂停放行
各成员应按下述规定制定有关程序,使权利持有人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被进口时,能够向行政或司法主管当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当局暂停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只要符合本节的要求,各成员可允许针对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货物提出这种申请。关于海关当局暂停放行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问题;各成员也可调定相应程序。
第五十二条 申请
任何援用第五十一条程序的权利持有人应按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主管当局相信,根据进口国法律,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确
①如果一成员在与同其形成关税同盟一部分的另一成员的边境上已基本拆除了对货物移动的所有控制,则它不应被要求在那一边境上适用本节的规定。
②对由权利持有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转运中的货物,没有义务适用这些程序就本协定而言:
(a)“假冒商标货物”应指包括包装在内的任何货物,只要未经认可载有的商标与这些货物上被有效注册的商标一样,或在基本特征上不能与这样一个商标相区分,并因此依进口国法律侵犯了该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b)“盗制货物”应指任何货物,只要这些货物是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或未经在生产国被权利持有人正当授权的人同意而制造的复制品,以及直接或间接由一物品制成伪货物,只要这种复制依进口目的法律将会构成对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侵犯。实受到了侵犯,并提供有关货物的详细说明以便海关当局容易辨认。主管当局应在一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已受理其申请,并在主管当局已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告知海关当局将何时采取行动。
第五十三条 保证金或其他等效保证
1.主管当局应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当局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其他等效保证。这种保证金或其他等效保证不应不合理地妨碍诉诸这些程序。
2.如按本节提出的申请,海关当局根据非司法或其他非独立当局的决定对涉及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或未公开信息的货物暂停放行其进入自由流通,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在享有正式授权的当局未给予临时救济的情况下已经到期,而且有关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有权在为任何侵权交纳一笔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要求放行该货物。保证金的支付不应妨碍给权利持有人的任何其他救济,而且如果权利持有人在一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行动权则该保证金应予发还。
第五十四条 暂停放行的通知
进口商和申请人应被及时告知根据第五十一条暂停对货物的放行。
第五十五条 暂停放行的时限
如果在申请人被告知暂停放行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海关当局未被告知除被告以外的一当事方已开始行使诉讼程序以就该案作出裁决,或者未被告知享有正式授权的当局已采取临时措施、延长货物暂停放行的期限,则该货物应予放行,只要有关进口或出口的其他所有条件都已得到满足;在适当情况下,这一时限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如果已开